解读PPT!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创业   2024-11-07 16:59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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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解读PPT





来源:国家标准会化管理委员会
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等,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发布公告及地方标准文本。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备案的地方标准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复审地方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告废止。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或者备案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废止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以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公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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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习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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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简称“安徽品质会”,英文缩写AQB(Anhui Association of Quality&Brand),由安徽省质量协会整合安徽省标准化协会、安徽省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安徽省品牌建设促进会后更名成立,由致力于标准化、质量管理、品牌建设以及有关专业产品生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省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安徽品质会拥有奇瑞、马钢、铜陵有色、古井、安徽质检院、安徽建工、江淮汽车等企业、科研机构500多家团体会员,近600名个人会员。
安徽品质会着力开展标准化、质量、品牌知识和方法的宣贯,普及和传播标准化、质量、品牌先进理念和方法,培养标准化、质量、品牌专业人才队伍。每年举办40余期公开课,自2012年起,率先在全国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推动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截止到目前,共举办首席质量官培训班100多期,来自规模以上企业的14000余名质量人员参加培训,其中13000余名学员取得了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证书,走上企业首席质量官岗位。
推进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品牌培育体系、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开展现场管理、精益生产、六西格玛、信得过班组建设以及QC等质量改进,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为数百家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成功申创各级政府质量奖等质量荣誉。
安徽品质会不断推动团体标准、区域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及实施。组织、参与起草《品牌评价 旅游目的地》等数十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组织起草了《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实施指南》、《旅行社服务标准化规范》、《安徽名牌评价指南》等数十项安徽地方标准;研制并发布了《一次性使用儿童口罩》、《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放心消费服务规范》、《国有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规范》等40多项团体标准。
完成了五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能源行业标准研制;完成了原国家质检总局《品牌价值提升工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进首席质量官制度建设》等科研课题;完成了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委托的安徽制造业质量管理现状调查及评价项目、原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品牌资源与发展状况调研》等课题,形成了一批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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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系列公益交流活动。组织举办全国品牌故事大赛(合肥赛区)、安徽省质量品牌故事大赛、“食安安徽”品牌故事大赛、质量创新技能大赛、现场管理创新技能大赛、检验技能大赛,举办安徽质量大讲堂、标准化论坛、品牌论坛等,承办2019年世界制造业大会质量品牌建设论坛。
近年来,先后承担了省、市、县区近50余个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承担“食安安徽”区域品牌评价工作,牵头组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工作;承担有关市县区质量提升示范区、品牌示范区和质量强县(市、区)创建等辅导工作。
安徽品质会大力推进信息互通、经验共享、能力和信用互认,建立和保持与省内外标准化、质量、品牌等专业技术组织的友好协作关系,拥有标准化、质量、品牌等知名专家学者600多人。承接中国质量协会、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等国家级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先后与中国计量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建立常态化交流与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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