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通知:完善药品集采工作机制!严格管控高价非中选药品的使用!

文摘   2024-12-14 23:3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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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今天,2024年12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对采购、供应、使用及价格管理等多方面作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进一步规范2025年的医保集采。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份“新鲜出炉”的通知都讲了些什么: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2024-02-00032  发文字号:医保发〔2024〕31号  
发布日期:2024-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年来,各地区积极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总体超量兑现了“带量”承诺。根据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加强集采全流程管理,切实坚持“为用而采”,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履行“带量”的核心要求,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

二、提升中选药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

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建立集采结余留用资金使用分配机制,主要用于提升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应按照临床技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药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鼓励国家医学中心、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完善用药指南,组织开展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真实世界研究,为合理优先使用提供科学引导。

三、落实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



四、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


五、加强集采品种挂网价格管理


六、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



七、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

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因纳入国家和本省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在考核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要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医疗机构反映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地方医保部门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药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药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药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加强基本药物与集采药品执行考核的有机衔接,形成政策合力。

八、健全集采工作会商机制


九、协同推进行业综合监管


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主动公开)

   


除了这一通知,国家医保局还一同印发了《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官方是如何解读这一通知的: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4-12-1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医联动”改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巩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让更多患者受益。

《通知》重点从集采药品耗材的进院、使用、监测、考核、反馈等各环节提出细化措施,体现出部门间协同监管、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政策导向。

在进院使用方面,要求地方在各批次集采执行第3个月起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医疗机构尽快完成进院工作。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要求医疗机构提升中选产品使用管理水平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制度加强处方点评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制约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非中选药品的行为。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耗材的正向激励。

在监测考核方面,加强集采品种挂网价格管理,强调中选产品应及时按中选价挂网,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的非中选产品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动态监测中选品种、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明确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产品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同时,针对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优化考核,不搞“一刀切”

在供应保障方面,要求健全省级层面的集采工作会商机制,省级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等,畅通沟通渠道,会商处置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等问题。强调进一步明确中选药品持续稳定供应的具体要求,以及合理选择其他替代药品的例外措施。

在协同监管方面,协同推进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分析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线索,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推动形成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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