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

企业   2024-07-03 17:33   福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省林业局

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维护全省森林生态系统及碳库安全,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立体现林业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赔偿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保护林业碳汇中的重要作用,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创新,助力国家“双碳”目标战略,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全省法院生态修复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并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应强化生态修复举措适用,引导被告人在生态修复的基础上,进一步赔偿因破坏森林资源导致的林业碳汇损失。

二、人民法院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应坚持生态损害与责任承担相结合;生态修复优先与碳汇损失赔偿相结合;协同配合与多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三、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可适用于各类直接或间接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包括放火、失火、盗伐、滥伐以及故意毁坏林木等毁林犯罪行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犯罪行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犯罪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犯罪行为等。

四、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无异议;被告人能主动认罪悔罪或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或其授权的代履行人自愿对受损森林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含替代性生态修复);被告人或其授权的代履行人自愿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人或其授权的代履行人有相应履行能力。

五、人民法院在受案后,可告知被告人负有修复受损森林资源及赔偿林业碳汇损失的义务,并向其阐明相关的法律后果,引导其签署自愿修复、赔偿承诺书。

六、受损森林资源可采取原地或者异地“补种复绿”等方式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被告人与受害人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确定相应的修复方式、修复面积、修复期限、修复费用等。

七、被告人或其授权的代履行人应严格按照生态修复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修复方式为“补种复绿”的,被告人或其授权的代履行人应对所补植林木承担抚育管护责任。

八、被告人或其授权的代履行人须缴纳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至指定的生态修复账户,并由收取单位出具凭据。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数额参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资质单位所评估的修复费用予以确定。被告人或其授权的代履人不履行或履行未达到国家或者相关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将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用于受损森林资源的生态修复,多还少补。

九、受损森林资源无法原地或异地修复的,人民法院可引导被告人以森林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式替代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十、在被告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基础上,被告人自愿赔偿林业碳汇损失并签署赔偿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可向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载明基本案情及森林资源破坏情况、测算事项,并附起诉书等材料。

十一、林业主管部门收到通知书后二个工作日内,委托2名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测算碳汇损失量。受托人应严格按照《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开展碳汇损失量测算工作。

十二、受托人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碳汇损失量测算意见书》,并随附受托人技术职称证明材料。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碳汇损失量测算意见书》二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及随附材料转交人民法院。

十三、人民法院在收到《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碳汇损失量测算意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告知碳汇损失量测算结果。

十四、人民法院可根据测算的碳汇损失量并参照测算意见书出具前一个交易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的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挂牌协议交易收盘价,计算出碳汇损失赔偿金,并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至指定的生态修复账户。碳汇损失赔偿金应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专项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以弥补受损林业碳汇。

十五、人民法院可引导被告人通过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等正规交易市场认购并核销与测算的碳汇损失量相等量的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碳汇损失赔偿责任。

十六、人民法院可结合本地实际,引导被告人认购并核销与测算的碳汇损失量相等量的经省林业局备案的其他林业碳汇,包括:经省林业局认可的林业碳汇,如福建碳中和林碳汇等;经所在地人民政府认可的林业碳汇,如一元碳汇、林业碳票等,以替代履行碳汇损失赔偿责任。

十七、被告人自愿进行生态修复(含替代性生态修复)和碳汇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在裁判文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作为其悔罪的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十八、人民法院应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加强对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协议情况的回访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有关被告人缓刑适用与撤销,宣告禁止令,生态修复协议监督验收,生态修复效益监测评价,以及履约保证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按《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适用本工作指引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层报省法院、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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