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初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被告宋某因经常租原告的车与原告熟识,2023年10月1日,被告在租原告车的时候,提起其父亲生病住院着急用钱,打算向他人高息借款20000元,原告出于好心将20000元借给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据,约定用款期限为2023年10月20日,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宋某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并从2023年10月20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初某借款20000元,并自2023年10月20日起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若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时间,出借人是可以要求借款人给付逾期利息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计算标准
通常情况下,逾期利息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文字|娄培婷
编辑|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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