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尹某甲是尹某的长子,尹某乙是尹某的次子,柏某是尹某的二婚配偶,二人于2016年登记结婚。尹某于2023年10月因病去世。密山市某小区房屋是尹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尹某和柏某婚后拥有另一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为二人共有,2022年6月尹某和柏某共同向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房产约定书》,申请将共有房屋变更登记在柏某名下。2016年尹某生病多次住院治疗,后期生活不能自理。在尹某和柏某同居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柏某一直照顾尹某的生活起居。2020年10月,案外人李某向尹某和柏某出具借条一份,向二人借37500元。在尹某去世当月,其3个账户的存款均被柏某取出。2023年12月,柏某取得了尹某死亡抚恤金56400元,柏某在办理尹某丧事期间向密山市殡仪馆转账1463元,并通过微信向丧葬费经营者转账购买用品共计13451元,尹某去世后尹某甲,尹某乙与柏某因为对尹某的遗产分配未能达成协议,故尹某甲,尹某乙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为尹某婚前个人财产,因目前正涉及拆迁问题,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按比例继承份额,故酌情对该房屋分配为尹某甲,尹某乙各继承30%份额。柏某继承40%遗产份额。尹某和柏某共同居住的房屋不作为尹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尹某其中一个银行账户的存款是当月退休金,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另外两张银行卡存款总额为9599.19元。按照继承比例,柏某取得6719.43元,需返还给尹某甲,尹某乙1439.88元。对于当庭提出的关于土地收益款的问题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经查认为柏某提供的部分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转出的财产为了偿还共同债务。土地补偿款82350元应作为尹某和柏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继承,按照继承比例分配柏某获得57645元,因该笔财产已经被柏某处分,需返还给尹某甲,尹某乙每人12352.5元。尹某的死亡抚恤金56400.4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给付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因尹某甲,尹某乙请求法院分割,且柏某未提出异议。法院考虑到风俗习惯等多项条件,依法对剩余部分进行了分割,柏某分得17179.76元。因抚恤金在柏某处保管,需返还尹某甲,尹某乙每人12884.82元。对于李某的债权为尹某和柏某共同债权。因本案当事双方均表示不接受该笔债权,让对方返还继承份额,且该笔借款债务人李某尚未偿还完毕。故本院酌情由双方当事人继承该笔债权份额。柏某继承70%的份额,尹某甲,尹某乙每人继承15%的份额。
法官说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文字|张宏宇
编辑|刘 悦
一审一校|徐蕊馥
二审二校|李 爽
三审三校|张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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