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按照2023年5月以来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政策而整理,与以往相比,尤其与2017年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系列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相比,具有以下明显变化:
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根据储量报告确定开采矿种并申请采矿登记。
采矿权人可直接勘查其采矿权上部和深部资源,无须再办理勘查许可证。
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转采矿权,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已保留探矿权,可申请探矿权延续。
将原来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简化为一次性审批,即直接申请新立登记。矿区范围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时一并审查确定。
取消了探矿权申请资料中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等4项资料。
取消了采矿权申请资料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5项资料。
对探矿权注销、变更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名称等事项,不再要求逐级出具核查意见。
以下为办理采矿权登记所需材料清单,看后一目了然,申请办理时对照清单准备材料即可。
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一)收费环节
申请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通知》后,按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申请人按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缴款通知书缴纳。
(二)收费项目
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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