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探矿权申请材料清单2025版(含:新设、延续、保留、变更、注销等程序)

学术   2025-01-06 11:15   青海  
2025年最新整理

本篇是按照2023年5月以来自然资源部最新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法规及政策而整理。

矿业人必知的新变化
1

无须办理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

2
编制勘查方案: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探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
3
无须变更勘查矿种: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外)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
4
探转采的勘查程度:探矿权转采矿权,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
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申请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后,按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需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申请人按出让合同或缴款通知书缴纳。自探矿权新立之日起,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最新
探矿权审批资料清单

清单目录>>

01 新设探矿权登记(非油气类)

02 新设探矿权登记(油气类)

03 探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04 探矿权延续登记(油气类)

05 探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1)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

(2)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

(3)变更勘查主矿种

(4)变更探矿权人名称

(5)探矿权转让变更

06 探矿权变更登记(油气类)

(1)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变更

(2)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变更

(3)勘查主矿种变更

(4)探矿权人名称变更

(5)转让变更申请

07 探矿权保留登记(非油气类)

08 探矿权保留登记(油气类)

09 探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

10 探矿权注销登记(油气类)


01
新设探矿权登记(非油气类)

02
新设探矿权登记(油气类)

03
探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04
探矿权延续登记(油气类)

05
探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06
探矿权变更登记(油气类)

07
探矿权保留登记(非油气类)

08
探矿权保留登记(油气类)

09
探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

10
探矿权注销登记(油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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