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发布《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建设、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9个)
2016年,发布《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1个)
2018年,发布《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14个)
2019年,发布《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5个)
2020年,发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个大类)
2020年,发布《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1个)
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汇总
2015年6月4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
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
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二、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
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生产工艺:
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三、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规模:
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
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生产工艺:
6.锅炉类型变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冷却方式变化。
8.排烟形式变化(包括排烟方式变化、排烟冷却塔直径变大等)或排烟高度降低。
环境保护措施:
9.烟气处理措施变化导致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量)增加或环境风险增大。
10.降噪措施发生变化,导致厂界噪声排放增加(声环境评价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的项目除外)。
四、煤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设计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井(矿)田采煤面积增加10%及以上。
3.增加开采煤层。
地点:
4.新增主(副)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各类场地(包括排矸场、外排土场),或各类场地位置变化。
5.首采区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6.开采方式变化:如井工变露天、露天变井工、单一井工或露天变井工露天联合开采等。
7.采煤方法变化:如由采用充填开采、分层开采、条带开采等保护性开采方法变为采用非保护性开采方法。
环境保护措施:
8.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变化。
五、油气管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线路或伴行道路增加长度达到原线路总长度的30%及以上。
2.输油或输气管道设计输量或设计管径增大。
地点:
3.管道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内新增除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外的永久占地;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管道敷设方式或穿跨越环境敏感目标施工方案发生变化。
4.具有油品储存功能的站场或压气站的建设地点或数量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
5.输送物料的种类由输送其他种类介质变为输送原油或成品油;输送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
环境保护措施:
6.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六、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改客货共线。
规模:
2.正线数目增加(如单线改双线)。
3.车站数量增加30%及以上;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货)集疏运功能的车站;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车站。
4.正线或单双线长度增加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5.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长度累计达到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地点:
6.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7.工程线路、车站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8.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选址发生变化。
9.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生产工艺:
10.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涉及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全线环境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1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50公里/小时及以上;列车对数增加30对及以上;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及以上;货运铁路车辆轴重增加5吨及以上。
12.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类型发生变化。
13.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车站等主要工程内容,或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路段,其线路敷设方式由地下线改地上线。
环境保护措施:
14.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车道数或设计车速增加。
2.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地点:
3.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
4.工程线路、服务区等附属设施或特大桥、特长隧道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5.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的30%及以上。
生产工艺:
6.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服务区等主要工程内容,以及施工方案等发生变化。
环境保护措施:
7.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
八、港口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码头性质发生变动,如干散货、液体散货、集装箱、多用途、件杂货、通用码头等各类码头之间的转化。
规模:
2.码头工程泊位数量增加、等级提高、新增罐区(堆场)等工程内容。
3.码头设计通过能力增加30%及以上。
4.工程占地和用海总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疏浚面积)增加30%及以上。
5.危险品储罐数量增加30%及以上。
地点:
6.工程组成中码头岸线、航道、防波堤位置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功能区。
7.集装箱危险品堆场位置发生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生产工艺:
8.干散货码头装卸方式、堆场堆存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大气污染源强增大。
9.集装箱码头增加危险品箱装卸作业、洗箱作业或堆场。
10.集装箱危险品装卸、堆场、液化码头新增危险品货类(国际危险品分类:9类),或新增同一货类中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更大的货种。
环境保护措施:
11.矿石码头堆场防尘、液化码头油气回收、集装箱码头压载水灭活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九、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规模:
1.一次炼油加工能力、乙烯裂解加工能力增大30%及以上;储罐总数量或总容积增大30%及以上。2.新增以下重点生产装置或其规模增大50%及以上,包括:石油炼制工业的催化连续重整、催化裂化、延迟焦化、溶剂脱沥青、对二甲苯(PX)等,石油化工工业的丙烯腈、精对苯二甲酸(PTA)、环氧丙烷(PO)、氯乙烯(VCM)等。
3.新增重点生产装置外的其他装置或其规模增大50%及以上,并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地点:
4.项目重新选址,或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或生产装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或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并新增了需搬迁的敏感点。
5.厂外油品、化学品、污水管线路由调整,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并新增了需搬迁的敏感点;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
生产工艺:
6.原料方案、产品方案等工程方案发生变化。7.生产装置工艺调整或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8.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调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
8.赤泥堆存方式由干法改为湿法或半干法,由半干法改为湿法;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一、淀粉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淀粉或淀粉制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原料变更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排放量增加。
4.因辅料或产品改变新增工艺设备或变更生产工艺,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因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860.2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改为农田灌溉或土地利用,或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二、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废水处理工艺变化或进水水质、水量变化,导致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5.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污泥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污泥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三、肥料制造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复合肥)、有机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氮肥制造执行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相关规定。
规模:
1.磷酸(湿法)、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等主要磷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硫酸钾镁肥等主要钾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化学方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掺混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4.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单一品种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建设地点:
5.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6.新增肥料产品品种,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磷酸(湿法)生产工艺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变为二水法。
8.复混肥(复合肥)生产工艺由物理掺混方法(团粒型、熔体型、掺混型)变为化学方法(料浆法)。
9.主要生产单元工艺发生变化,或原辅材料、燃料发生变化(燃料由煤改为天然气除外),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10.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11.锅炉烟囱或主要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2.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3.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4.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四、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钛精矿或高钛渣(金红石)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镁冶炼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4.白云石煅烧窑炉、还原炉和精炼炉,钛渣电炉、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等炉(槽)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种类或性质)变化或燃料由外供变为自产,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933、HJ935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五、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生产镍、钴、锡、锑、汞金属的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镍、钴、锡、锑原生冶炼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2.含镍、钴、锡、锑等金属废物处置能力增加20%及以上。
3.汞冶炼生产能力增加。
建设地点:
4.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5.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HJ931、HJ934、HJ936、HJ937、HJ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对应的冶炼炉窑炉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燃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931、HJ934、HJ936、HJ937、HJ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0.输电线路同塔多回架设改为多条线路架设累计长度超过原路径长度的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要求,我部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3日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中国铀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进一步规范铀矿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铀矿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3日
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铀矿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一、铀矿冶
规模:
1. 铀矿石开采量增加 20%及以上。
2. 地浸采铀浸出液抽出量增加 20%及以上。
3. 水冶生产能力增加 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4. 项目重新选址。
5. 采矿回风井、尾矿(渣)库、废石场、堆浸场、地浸集液池(罐)、蒸发池和水冶厂房等设施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建设地点,导致辐射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6. 采矿工艺发生改变。
7. 地下开采通风方式由压入式改为抽出式。
8. 矿石浸出工艺在地表堆浸、原地爆破堆浸和常规搅拌浸出之间改变。
9. 堆浸工艺和地浸工艺的浸出剂发生改变。
10. 浸出液收集方式在集液罐和集液池之间改变。
11. 分离工艺发生改变。
12. 沉淀工艺的沉淀剂发生改变。
环境保护措施:
13. 废水由循环利用改为处理后排放。
14.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能力改变导致新增污染物种类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由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15. 抽注比改变 0.1%及以上。
16. 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减少 10%及以上。
17. 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18. 新增废水排放口。
19. 废水排放口的位置改变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20. 尾矿(渣)库和废石场的数量增加。
21. 尾矿(渣)库的设计库容和废石场的设计堆放量增加20%及以上。
22. 尾矿(渣)库存放其他种类矿山尾矿(渣)。
23. 主要生态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24. 特殊敏感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发生变化。
二、铀矿冶退役
退役治理目标:
1. 退役治理目标发生改变,即由无限制开放或使用改为有限制开放或使用,或者由有限制开放或使用改为无限制开放或使用。
源项:
2. 新增退役治理范围(源项)。
退役治理方案:
3. 新增长期监护设施或废水处理设施。
4. 尾矿(渣)、废石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改变集中处置地点。
5. 新增尾矿(渣)库或尾矿(渣)库重新选址。
环境保护措施:
6. 废水排放口的位置改变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 主要生态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8. 特殊敏感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发生变化。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并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 150 项“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所列环境敏感区,本清单中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海洋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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