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条例中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如何理解?(附关于年休休假规定的解释及实施细则)

2024-11-07 06:03   吉林  


小皮匠

年休假条例中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如何理解?


“连续工作1年以上”、“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此处的“连续”如何理解呢?
「不同观点」
对于上述问题,法律没有作详细规定,各地的认定标准不一。经检索和查阅资料,司法实践中大致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连续”即“一日接一日”,毫不间断,否则,不能认定为连续。上海、深圳持该观点。
(一)上海
(2020)沪0104民初1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年休假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蔡勇为此提供其名下《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其社保缴纳系按月连续,据此主张在2018年7月31日离开上家单位并入职申大公司系工龄并未中断,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申大公司主张虽然社保缴费情况显示蔡勇缴纳社保系按月连续,但其实际入职时间与上家单位离职时间存在中断情况,为此提供了蔡勇名下《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情况》,该情况表显示,蔡勇在其上家工作单位上海A有限公司的离职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止,而在申大公司的就业起始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蔡勇对《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情况》表上显示的入职和离职时间无异议,且该表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一致。据此认定,蔡勇在入职申大公司之前工作状态存在中断,并非连续。蔡勇主张其在申大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应自2018年8月1日起算,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采信。同时,因蔡勇系自2018年8月10日入职申大公司,故其自2019年8月10日起可享受2019年法定年休假。蔡勇要求申大公司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后蔡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沪01民终11577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蔡勇虽主张其于2018年8月1日即入职被上诉人申大公司,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纳。由此,蔡勇在2018年的工作状态有中断的情形,当年并未连续工作,其主张入职申大公司即享有年休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深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统一裁判标准,于2015年印发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该裁判指引第一百零九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根据该裁判指引,连续,必须是不间断的连续,更换单位时,即使间断一天,也不视为连续。
第二种观点,中断期间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未超过宽限期的,可以连续计算。重庆持该观点。
2008年,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根据该通知,中断期间有一个月的宽限期,未超过一个月的,可连续计算。
第三种观点,“连续工作满一年”,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地工作满12个月,之后开始享受年休假。北京持该观点。
(2022)京03民终30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李岳出示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显示:实际缴费年限9年5个月,故李岳符合在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经折算,普恩志公司应向李岳支付1天的未休年假工资。现普恩志公司以李岳2019年期间并未连续工作满一年为由主张李岳不具备享受年假的资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观点」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带薪年休假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使劳动者的体力和精神得以恢复和发展,故对“连续”的认定,应结合前述立法目的来判断。
连续,指一个接一个、一次连一次,其近义词为陆续、持续,反义词为间断、中断。如果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第一种观点似乎更符合连续的含义。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却存在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涉及到变换用人单位的情况,需要前后两家单位配合做到离职、入职手续办理、离职入职时间等的无缝连接,否则就可能产生中断。或者新入职单位劳动合同签署不及时,劳动合同开始时间与实际入职时间不符,而后双方因劳动者是否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因举证困难而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第三种观点似乎又显得过于宽松,仅要求“曾经连续、不中断”。如果劳动者曾经连续、不中断工作满一年以上,后辞职长时间不工作或者处于求职状态,在重新入职时即符合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似乎又有些不符合带薪年休假的设立目的,也不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此类劳动者在求职时,用人单位也可能会基于带薪年休假问题的考量而不予招用该劳动者,造成劳动者就业阻碍。而第二种观点综合考量和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给予一定的中断宽限期,更合理和人性化,也有利于解决实务操作中的困难。在该中断宽限期内,劳动者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相关的交接、入职等手续的办理或者补足。而在审判实务中,仲裁委或者法院可更合情合理合法地对是否连续进行判断。

笔者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对此问题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口径。同时,亦能使劳动者对于自身是否符合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有更明确的认知,也便于用人单位更好地安排带薪年休假。

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政函(2009)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人社厅函【2008】4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人社厅函[2008]421号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广大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对其中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以更好地操作和执行。为此,特向你们请示如下:
一、关于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如何理解。是仅限于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还是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如何理解。是指职工的全部工作经历(包括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还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工作时间。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关于年休休假规定的解释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员工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按以下标准核定:

(1)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

(2)工作已满10年不足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

(3)满二十年及以上者,年休假为15个工作日。

【解释与实施细则】

此处连续工作,是指向前追溯12个月的连续工作状态,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前提。包括员工加入公司前的在其他工作单位的状态。

年休假天数标准的核定,以员工累计工作年限为准,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年休假的计算和享受周期按照日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

第二条 工作年限的确认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综合查询统计:

(1)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2)既往劳动合同

(3)人事档案

【解释与实施细则】

对于工作年限的计算,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协助确定: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龄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相关员工的退保记录

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月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员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作为员工福利,公司对在公司工作每满1年的员工,给予增加1个工作日的年休假。无论司龄如何,工龄不超过20年的,年休假上限为10天。

【解释与实施细则】

1、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当年度不予调整年假标准,在次年1月份起,休假标准天数在原基础上增加一天,

举例:小王于2012年5月加入公司工作,2013年5月,工作已满一年,但2013年度的年休假不予增加一天,还按照原标准执行,自2014年1月日起,开始按照增加一天的标准来休假。

2、只要员工累计工龄不超过20年,无论以增加司龄的方式应该增加多少天年假,年休假的上限均为10天。

第四条 无论以任何方式增加,公司员工年休假最多以15个工作日为限(20年以上工龄者可享受)。

【解释与实施细则】

只有累计工龄达到20年及以上者,才可享受15个工作日标准的年休假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解释与实施细则】

请病假的天数,只累计当年度的,不累计既往年度的。

第六条 新入职员工的年休假,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如下:

(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解释与实施细则】

新入职员工的年休假以及刚刚达到休假前提的员工,当年的年休假均按照上述标准折算。

举例1:小王2013年8月13日加入公司工作,在过去一年内的工作为连续状态,过去累计工龄为4年。

那么,加入公司当年,就可以按照5天的标准享受年假,但2013年12月31日前可以享受的年假天数需要折算:(141÷365天)×5 = 1.91,取整后为1天

举例2:小王2013年8月13日加入公司工作,从2013年3月17日开始为连续工作状态,之前工作有断档。过去累计工龄为11年。

那么,小王需要满足连续12个月工作的前提下才可以享受年假,即入职当年度无年休假,2014年3月17日起,才可以开始享受年假。2014年度当年可享受的年假按照10天的标准进行折算:(290÷365天)×10 =7.9,取整后为7天

举例3:小王2013年2月13日加入公司工作,之前12个月为连续工作状态,入职前累计工龄为8.5年。2014年8月13日,小王累计工龄将达到10年。

那么,2013年当年,小王可以享受的年假天数为:(322÷365天)×5 = 4.41,取整后为4天;2014年当年可以享受的年假天数,按照双重标准折算,即2014.1.1-2014.8.12期间,按照5天的标准进行折算,2014.8.13-2014.12.31,按照10天的标准进行折算,结果为:(224÷365天)×5 + (141÷365天)×10 = 6.92,取整后为6天

第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可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解释与实施细则】

公司有权根据工作节奏及其他情况,安排员工进行休假。对于公司安排员工不愿休息的情况,属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额外支付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前后或因其他原因公司安排放假的,按照公司规定,所放天数可以统一在员工年休假天数中扣除。

第八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但不能累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未休天数不计算工资;

【解释与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的年休假方式,以员工请假,公司批准的方式进行。无特殊原因,年休假一律在当年度内申请并休完。确因公司的原因未能休假的,由员工书面申请,经上级领导确认,人力资源经理审批后,可顺延至次年3月31日前,再逾期者,将不予确认。

员工年休假的直接审批权在各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有义务将公司精神传达至各部门负责人,让其在部门工作安排有序的前提下,对员工请休假进行同意与否的审批。

对于随意审批员工年休假,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及衔接的,部门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人力资源负有监督责任。

第九条 休年假最小单位为1天,年假1天可抵1天事、病假,须履行休假审批手续;

第十条 员工离职时,当年年假未休完的,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予支付。折算方法如下:

(当年度在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已休年假天数

【解释与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部是年休假管理的责任部门,可以管理员工在一年度的不同时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员工离职时多休年假而导致公司无法扣回的,人力资源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享有年假的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进行休假,必须提前3天履行休假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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