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执行标准中法律的适用?
回复时间:2024-10-24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执行标准中对于标签部分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此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法律?
还是应当依据《标准化法》 第三十七条 此条法律?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回复时间:2024-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1990年4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的行政法规,仍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对产品标识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将按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计入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公示。
安徽品质会第四届理事会即将任期届满,拟于2024年11月召开换届大会。为进一步提升会员的代表性,扩大影响力,现面向全省,诚邀致力于标准化、质量、信用和品牌管理以及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加入,共同推动安徽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 中国品牌与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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