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石某(女,83岁)与罗某(男,2001年病逝)生育一女两子:罗甲(长女)、罗乙(长子)、罗丙(次子)。现长女罗甲出嫁,长子罗乙和次子罗丙分家生活,但关于石某的赡养问题三名子女一直未予明确协定。
2009年,石某因患病为方便就医,与次子罗丙在建水县租房共同生活至今。15年间,长子罗乙、次子罗丙对母亲石某的赡养问题争执不休,一直未能达成有效协议,一家人的亲情关系也因此产生隔阂,减少了相互往来。如今,石某主要收入来源仅有政府每月帮扶的社会保障金,不足以支付其日常生活、医疗开支,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支付其自2009年以来及今后的赡养费。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法官随即主动联系双方组织协商,长女罗甲表示,现已出嫁且无经济能力担负赡养费;长子罗乙表示,愿与其共同生活进行赡养,不愿另行支付赡养;次子罗丙则表示,也愿与母亲共同生活,但相关费用要求与姐姐、哥哥共同平摊。至此,该案件庭前调解未果。因原告石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法官决定在原告租住的房屋开庭审理案件,长女罗甲、长子罗乙通过视频方式参加诉讼。
庭审时,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同时阐明,原告已年老,成年子女有义务进行赡养扶助,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让老人在恬静、温馨的家庭氛围中安享晚年,不留遗憾。
庭审后,法官为避免当事人“多跑路”,又现场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耐心调解,长子罗乙当即将其应承担的赡养费支付给母亲石某,其余子女均表示将按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至此,石某与子女间长达15年的亲情“账”,最终在法院的“温度”执法下有效化解。
法官寄语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父母和子女均应尽到家庭责任,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父母,应当对子女多加关心、呵护,尽到父母的责任;作为成年子女,应当自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既要做到经济上扶助,也要给予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能造就幸福家庭、和谐社会。
作者|白志成
核校|罗旋
编辑|龙清清 罗旋
签发|姚世刚
红河中院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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