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17000余名律师为您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尽管幼儿园称刘某是在玩耍时自己摔伤,并无人加害,但不能认为幼儿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幼儿园在A保险公司投保校园责任保险,应由A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依照法院所在地确定的相关标准,刘某的损失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住院期间20天;(2)护理费(护理期按鉴定报告取中计算):按住院期间20天,以居民服务业标准每天121元,2人护理计算、出院护理期55天,按居民服务业标准每天121元,1人护理计算;(3)交通费:以票据为准;(4)残疾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年收入37286元计算20年*10%;(5)精神抚慰金确定:5000元;(6)营养费(营养期按鉴定报告取中计算):按每天20元,计算75天;(7)鉴定费:以票据为准;(8)医院医疗费、挂号费:以票据为准;(9)医院诊断期间住宿费:按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每人500元,计算三人,为1500元;(10)医院餐饮费:以票据为准;(11)除疤费用:以票据为准。综上计算可得,刘某应得赔偿为12117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