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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判决结果】
【律师解读】
关于罪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可知,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因此,笺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等方式制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依法应当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笺某的辩护人提出,笺某没有贩卖、传播的故意和行为,只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罪。法院未采纳其辩护意见,原因是笺某在2022年就因在酒店安装摄像头偷拍而受到行政处罚,而后仍不悔过,甚至以此营利。笺某将拍摄的淫秽视频在网络上兜售,其主观上确有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具有传播行为,故其符合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此外,若笺某被发现后以淫秽视频威胁被害人并向其索要财物,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关于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数量达到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笺某共整理出120个具有“性爱内容”的视频并进行传播和兜售,符合该罪“情节严重”的要求。
综上,笺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