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二审为何发回重审?

企业   2024-11-13 16:55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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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二审为何发回重审?
作者/张学研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0日1时许,李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从某市A区某酒店停车场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街口西2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停在此处等待通行的张某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张某受伤。
李某被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静脉血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89.59mg/100ml。经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审裁定:

撤销某市A区人民法院xxx号刑事判决,发回某市A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律师解读】                 


本案侦查过程及一审中存在大量程序违法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样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本案中侦查人员采集血样时没有当场登记封装,亦没有全程录音录像。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一)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三)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四)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规范取证行为的。本案中,《抓获经过》与后来补正的《情况说明》相互矛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和合理补正。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查、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查、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本案中,存在将采集的血样交给辅警保管的情形,且辅警不仅参与刑事侦查,还参与侦查取证。此外,血样送检过程只有一名警察送检。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第四十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且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中,一审存在剥夺被告人李某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召开庭前会议等权利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本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有违反诉讼程序之处,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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