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
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否则人类就进入灾难之门。
——约翰·洛克
昨天是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奠基人约翰·洛克逝世320周年。有人因事业而不朽,有人因思想而永生。那些永生的思想者,是因为他们懂得人性,他们知道人性在哪里闪光,他们知道人性在哪里失明。约翰·洛克,就是一位深谙人性的自由主义者。在政治思想史上,无论是自由主义思想还是人权思想,都有他的足迹。不但有,而且他就是鼻祖。自由主义者深受基督教的影响,大都从人性恶出发,从而推论和演绎出一整套的宪政政治逻辑体系,这当然对洛克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洛克并没有就此止步,他从人类在自然状态的不便中切入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合道德性、合目的性。洛克从人性的底线出发,从人性的经验出发,来论证人的最基本的需要,分析政府存在的基本目的。
人类从自然状态里走出来进入契约社会,必然把人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但人的三个基本权利不能交,即生命、财产、自由。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追求政府的既得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福祉。公共福祉就是要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洛克从不高扬人的道德,因为每一个人都有每一个人的道德观,道德观是个体的,也是群体的,个体的道德千姿百态,群体的道德也是基于底线的道德。在群体中高扬道德,尤其是推崇高尚的道德,那无异是破坏了每一个人的道德生命力,使每一个人在高尚的道德面前失去了做人的尊严。他只谈底线的道德,这个底线的道德,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他告诉你,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处于战争状态,人的生命永远都是第一的,生命是极其重要的,没有了生命,什么都没了,任何人无论以何种理由都不能夺去别人的生命。洛克有一句话说得真好:“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者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
▲1679年,辉格党人(洛克是当时辉格党重要成员)促成英国《人身保护法》颁布;迄今,“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剥夺自由”已经成为一条举世公认的基本人权每一个人都具有同等的生命,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具有同等的生命尊严和生命诉求,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值得珍惜。上帝造人,并不是让每一个人破坏自己的生命,也不是让其它人来残害自己的生命,否则就是处在战争状态。无论是正义的战争还是非正义的战争,都没有理由灭绝失败者的生命。每一个生命都如同花一样释放出自己独有的芳香。没有了每一个鲜活的个体生命,上帝就会被亵渎,社会就失去了活力,人类社会就失去了光泽。如果任何人侵犯了别人的生命,那么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生命而战,“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而怀有敌意的人”。为生命而活,才是神圣之活。为生命而战,才是神圣之战。
▲1776年,受洛克影响,美国国父们把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财产权)三项基本权利写进了《独立宣言》
人生命的意义就在于劳动,不劳而获,那是在浪费上帝赐予的生命,是对上帝的不敬。“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凡是自己加入的劳动的东西,“能用多少就用多少”,劳动不但创造价值,而且劳动还必然使自然物品成为私有财产。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劳动获得财产,不能以攫取别人的财产为目标,每一个人的财产都必须得到保障。私有财产之所以是神圣的,那是因为有了人的劳动。私有财产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为侵犯了人类的私有财产,就破坏了人之称为人的基本道德底线。私有财产设置了道德的边界底线,侵犯了人类的私有财产,或者把人类的私有财产变为公有,那是破坏了人类的底线道德,使道德处在失范和无序状态。
哪里没有私有财产,哪里私有财产没有得到保障,哪里的道德就会塌陷。私有财产之所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因为私有财产是人类正义之源也是正义本身。人类在自然状态中获得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充满了正义性,人类进入契约社会,就是为了维护正义,维护上帝的尊严,保障私有财产就是维护正义的基本标志之一。破坏和侵占私有财产,就是以上帝为敌,就是向人类开战,就是使人与人之间进入战争状态。人的终极目的不是生命本身,也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自由。生命与财产并不是人的最终追求,并不是人的最终归宿。自由才让生命大放光彩,才让财产展示人性的光辉。没有了自由,生命只具有了工具性意义。没有了自由,财产就失去了精神之根。自由并不是无政府主义,并不是利己主义,并不是为所欲为,自由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自由就是在法律之内的自由,在法律之外无自由,如果说法律之外有自由,那也是特权者的自由,是专制者的自由,是权力者的自由,是给自由以毁灭性打击的自由。“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是以法律的名义、上帝的名义、以高尚的目的也不能侵犯自由。洛克对政府提出的要求是低调的,要求政府执行规则、执行法律即可,当裁判员就别当运动员,当运动员就别当裁判员,一身兼二任既破坏了法律,也极大地伤害了自由。
▲美国费城的自由钟上刻着《圣经》里的名言:“向世界所有的人们宣告自由。”
政府的目的也因此很快就变成政府自身的目的,变成以公权谋私权的工具。凡是违背政府目的的政府,就是暴政政府。
暴政以恐惧为根本原则,以谎言为基本信条,以暴力为强大后盾,以权力滥用为主要表征,侵犯人的肉体与精神,使人成为工具。洛克对暴政进行了简化,他衡量暴政与否只采取了一个惟一的标准。在他看来,暴政就是政府超越法律,把政府置于法律之上。“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洛克还说,“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它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真正的暴政就是违背法律的暴政,违背法律的暴政就是透骨入髓的暴政,这种暴政使每一个人都处在战争状态,使每一个人的关系都成为狼与狼的关系,使每一个人都没有合理的预期,使每一个人都朝不保夕。指鹿为马、朝令夕改的暴政让每一个人的生命与财产都失去了归宿,自由自然更是免谈。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就在于暴政退出了历史舞台,如果暴政避免不了,人们就有了反抗的必要性。洛克对违背政府目的的统治者提出警告,如果暴政持续下去,“无论什么政府都会遭到强力的反抗。”人们就会“以强力对付强力”,人们就“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为了维护人权与自由,人们必然具有反抗的权利。
叛乱是对政府的叛乱,是对政府的颠覆,但洛克对叛乱者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社会的叛乱是果,而不是源,源在于政府和个人滥用政府的公共权力,“不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辩护,就真正是地道的叛乱者。”这种强力,只有政府才有,政府本身才是真正的叛乱者。如果政府守法,公民就会守法,政府与公民就都会安然无恙,同在一个蓝天下,过着和谐与快乐的生活。洛克悟透了人性,他知道,在这个社会里,总有万般不如意,这种万般不如意总会激发人们离开地平线的理想。这种理想,看起来诱人,听起来伟大,真正要实施起来,远不是那么回事。在海市蜃楼的边上,就是人类的万丈深渊,进入海市蜃楼,就进入了地狱之门。人性具有堕落的倾向,人性也有升华的本能。思想家的目的,就是要给人一条线,线的这头牵着人性的堕落,线的那头牵着人性的升华。这条线会让人脚踏实地实地行进,恪守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的底线,一步一步行进。也只有这样,这个社会才有希望。洛克不只是击碎了旧有的理念,更为文明画出了底线,保护私有财产、保护我们的生命与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这已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人类历史上,形形色色的极权主义,一次次让人类陷入恐惧和灾难之中。进入21世纪以后,全球化和超级技术的发展,让高福利、大政府,以及越来越脱离实际的“政治正确”愈演愈烈,文明底线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现代社会始终存在一种危险,那就是可能变成“高科技奴隶社会”
一方面,“洛克文明底线”在很多前现代国家,还不是常识,而是“异端”;另一方面,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今天,经济社会生态的复杂程度,远非洛克时代可比,因此,洛克文明底线的意义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坚守洛克文明底线,先知书店特别推荐“读懂洛克文明底线三书”:包括洛克两部重要著作:《政府论》和《人类理解论》,以及在洛克的人生故事上丰富洛克文明底线思想版图的《洛克传》。即便在启蒙时代群星璀璨、大师辈出思想家中间,洛克依然是令人高山仰止的人物。有“法兰西思想之王”的伏尔泰,即奉洛克为思想上的老师;后来的汉密尔顿、麦迪逊、杰斐逊、以及其他美国国父亦曾深受洛克思想影响,美国的立国原则《独立宣言》的思想即源自洛克。还有人将洛克与亚里士多德相提并论,可见其对政治学和哲学的贡献之深远。洛克身后200多年的政治学,似乎都在为《政府论》作注脚。从哲学史的角度看,洛克的《论人类的认识》地位显赫,它既是英国经验主义传统中承上启下的关键著作;又对理性主义的反思和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几个世纪以来,完整呈现洛克生平和思想的作品却极为稀缺,这部《洛克传》是半个世纪以来第一部全面的约翰·洛克传记。长按下图,识别图中的二维码,即可一键收藏“读懂洛克文明底线三书”,守住文明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