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后开车引事故,“好兄弟”帮忙“顶包”?可刑!

文摘   2024-11-21 17:01   浙江  

好友聚会,饮酒助兴

你敬一杯,他回一杯

但是切记饮酒后不能开车,更不能用兄弟义气冒名顶替,企图逃避处罚,都是下下策,不但会导致处罚更加严重,还会连累亲友。当然,这些行为都逃不过司法机关的火眼金睛。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杞某与好友聚餐并饮酒,期间杞某喝了约二公两散装白酒。聚餐结束后,被告人杞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拉载好友往妥甸方向行驶,车辆行驶途中驶离有效路面与路外水沟、山体刮撞,造成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找人顶包。经公安机关对杞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民警依法提取杞某的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杞某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0.8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杞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双柏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进行深入审查,面对相应的证据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杞某最终认罪认罚。经双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杞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找人顶包,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十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理。


2024年10月30日双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双柏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杞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法。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检察官提示


1

饮酒后驾车行为要不得,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找人顶包,更要不得,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包庇罪、伪证罪、妨害公务罪等,不但不能逃脱责任,还会加重惩罚。

2

盲目的哥们义气”要不得,亲朋好友之间真正的关心,应当及时提醒和规劝,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文明安全驾驶!

记得关注、点赞、在看哦!

-END-

来源: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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