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仅退款”≠不退货丨:“小案”里蕴藏大道理

文摘   2024-11-15 17:01   浙江  

杨某在贾某经营的网店

下单DIY模具类商品4件

签收后杨某对商品不满意

在未与贾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直接申请了“仅退款”并退款成功

贾某要求杨某退回商品

杨某表示已经将商品扔掉,无法退回



贾某认为

虽然商品实际售价仅78元

但杨某恶意“仅退款”不退货的情形

让自己遭受了商品损失和邮费损失

还产生了诉讼成本



各说各的理

仅退款=不退货吗

在这起纠纷案件里

道外区法官细致又有力的工作作风

让我们看到在“小案”里的大道理

感受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


近年来,电商平台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各大电商平台在提升售后服务质量上“各出奇招”“仅退款”模式应运而生。但个别消费者却“占便宜”“薅羊毛”,申请“仅退款”,致使商家蒙受损失。


针对此案,道外区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无论是以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杨某在收到商品后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款且收到了退回的货款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电商平台并非商品的实际出售或者所有权人消费者应当将已获退款的商品退回商家



杨某主张贾某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达不到预期效果,但自认其已将商品扔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杨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杨某已无法将商品退回的情况下,应当向商家支付商品价款。


经过法院调解,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愿意承担贾某的货款、诉讼费以及部分材料打印费用,并在庭后立即转账给贾某。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如果不满意所购货物,应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确认申请退款后是否应当将商品寄还商家。现实生活中,有些消费者存在着“贪小便宜”心态,认为商品有瑕疵,即便寄回商家也没有用处,自己留着也能将就着用,或者抱着通过“仅退款”机制的漏洞来“薅羊毛”。


法官在此提醒:这个案例告诫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警惕“仅退款”变成“多赔钱”。遇到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应及时留存证据,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到质量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购买商品确实存在问题,做好证据留存。在享受“仅退款”政策便利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进行购物,如果滥用权利,恶意“仅退款”,在无合理理由或虚构理由的情况下,试图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品或退款,不仅可能需要赔偿商家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诈骗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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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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