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市场蓬勃发展,逐渐成为重要的出行方式,有的车主将“私家车”用作营运,在未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可能因保险理赔产生纠纷。近日,江岸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私家车”变“网约车”,又遇“开门杀”引发事故的纠纷,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案件详情
赵某名下有一辆小轿车,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后赵某在未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使用该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
去年4月,赵某搭载乘客金某,到达目的地后,金某开关车门不慎,致骑自行车经过的吴某摔倒受伤,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责任承担协商无果,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金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以家庭自用汽车性质投保,但又在保险期间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活动,属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可能导致车辆使用范围扩大,增加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系数,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应由赵某、金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作为网约车司机,对停车地点、下车时间的选择负有较普通乘客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中,赵某在乘客金某开门时未尽到提醒义务,应对吴某的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金某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通大队的责任认定情况,法院酌定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由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金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时,车主应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请,认定资质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重新评估风险和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无法获得商业保险赔偿。
网约车司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对车辆停靠的位置及车上人员开门行为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车辆周围情况。
乘客应遵守交通规则,在开门时不得妨碍他人及车辆正常通行,小心谨慎、确保安全,避免因自身疏忽发生交通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52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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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江岸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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