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好多新朋友啊面对面建个群吧!”“有个问题要讨论一下,拉个群吧!”“有没有同好群,加我一个?”……
社交群聊打破了“1V1”的沟通限制实现了从单一聊天到多人社交的跨越为共享信息咨询便利沟通交流搭建了平台
但观点碰撞过程难免产生争执你不退,我不让剑拔弩张,一触即发群聊瞬间变“战场”
“谩骂”“侮辱”化身“利器”群聊的“战火”最终蔓延至法庭之上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如何各自安好?
请看法官怎么判
案件详情
图片源自网络
李某及贾某均为某小区业主
2021年1月
将近240人的小区业主群
因小区地下车库灯光照明
过暗正在讨论
是否请物业安装常亮灯
因观点不同
李某与贾某发生了第一次
冲突两人及其配偶在该群
发生争吵
2023年3月
在另一个
450人左右的微信群中
因为此前问题
两家再次发生冲突
并拍摄42秒视频
发送至微信群内
贾某夫妻认为李某未经贾某岳父同意将视频发布于微信群侵犯了贾某岳父的肖像权
两方在群内争执不止遂诉至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要求对方发表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双方均提交了
医院门诊治疗记录症状诊断为焦虑、失眠、心悸
法院审理
图片源自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及相邻关系的规定李某、贾某所在的微信群属于网络平台中的公共场所
损害他人名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李某及贾某在微信群内的发言均存在不当之处均是对对方的名誉的贬损也污染了公共网络环境对双方的精神都造成了一定刺激
与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网络媒介的使用者、参与者应自觉维护
网络环境正常和谐运行
在处理微信言论过程中李某和贾某均存在过错双方应为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故对双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均
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图片源自网络
也应当遵纪守法
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基础上尊重是彼此相处的基石
本案中法院敦促双方当事人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利用好网络交流平台
邻里关系共享共建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
社会生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88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94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记得关注、点赞、在看哦!
-END-
来源:武汉普法
往期回顾
长按指纹
一键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