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韦某将当事人陈某的投保撤保结果告知了朋友孟某,后孟某在公众场合用此事揭陈某的短,导致双方从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至孟某轻伤一级,陈某因此于2024年6月已赔偿孟某2万元(迪荡派出所已结案)。陈某认为发生打架事件是因为韦某泄露本人隐私(投保撤保结果)导致其朋友孟某语言攻击他,韦某应承担补偿责任。2024年10月22日,双方当事人就以上事项到迪荡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
第一次调解时,陈某要求韦某承担损失费2万元,韦某不同意,透露当初为了招揽业务还请过陈某吃饭,没想到陈某居然撤保了,心里难免有点生气,把这事告诉了朋友孟某,但其也没想到事态会发展成这样。为了调解成功,调解员与纠纷双方分别进行沟通,耐心讲解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以及侵权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韦某侵犯陈某隐私权的行为与后续事件有一定关联,产生了不利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韦某补偿给陈某5000元,双方就此事再无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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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迪荡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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