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
第十九条第五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
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
单位作出处理。
— 教育法
—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四、地方法规有规定
— 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字;
— 第十四条 汉语拼音和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
的规范和标准。
五、政府部门有文件
— 指导性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0〕30号)
▲具体要求(节选)
— 坚持学校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阵地。
— 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全面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的法定要求。
— 大力提高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核心素养和教学能力。
— 建设书香校园,提高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听说读写能力和语文素养。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教语用〔2017〕1号)
—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打造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示范标杆,培养学生的“一种能力两种意识” 。 “一种能力”即 语 言 文 字 应 用 能 力 ;“两种意识”即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
六、省教育厅有举措
— 新时代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工作
— 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5‰抽检
— 国家级、省级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建设
— “语保”工程
第二部分
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
(小学常用国家标准简介)
一、通用规范汉字表
— 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制定
— 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
— 本表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配套规范,是现代通用汉字在字量、字级和字形等方面的规范《通用规范汉字表》共收字8105个,分为三级。
— 一级字表为常用字集,收字3500个,主要满足基础教育和文化普及的基本用字需要。
— 二级字表收字3000个,使用度仅次于一级字。
— 三级字表收字1605个,是姓氏人名、地名、科学技术术语和中小学语文教材文言文用字中未进入一、二级字表的较通用的字,主要满足信息化时代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门领域的用字需要。
二、通用规范汉字笔顺规范
— 通用规范汉字笔顺规范
GF 0023-2020
教育部、国家语委2020年11月23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 《通用规范汉字笔顺规范》逐一列出了8105个汉字的笔顺。将每个汉字的笔顺用两种形式表示。一是跟随式,一笔接一笔地写出整字;二是序号式,用横、竖、撇、点、折五个主笔型的序号1、2、3、4、5表示。
三、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GB/T15835—2011( 代 替 GB/T15835—1995)
2011年7月29日发布,2011年11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规定了出版物上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用法。
—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出版物(文艺类出版物和重排古籍除外)。
—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公文,以及教育、媒体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数字用法,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两种数字类型: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
— 数字的主要功能:计量和编号
— 数字使用的基本原则:提升效率、尊重传统、表意清晰、系统一致
— 汉字数字的特点:庄重、典雅
— 阿拉伯数字的特点:醒目,易于辨识
— 汉字数字的基本用途:非公历纪年、概数、某些定型词语
— 阿拉伯数字的基本用途:计量、编号、某些定型词语
— 也有两种数字通用的情况。
四、标点符号用法
GB/T15834—2011(代替GB/T 15834—1995)
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
— 点号的作用是点断,主要表示停顿和语气
— 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
• 标号的作用是标明。主要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
• 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专名号、分隔号
— 句号只有“ 。 ”一种形式。
— 点号不能放在句首。
— 并列的几个书名号、引号之间一般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入其中,则用顿号。
— 课程、课题、会议、活动等名称不能用书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