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8月23日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GB 44497-2024),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标准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等,适用于M类和N车辆配备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随着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逐步进入成熟阶段,该类产品上路通行以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判定和原因分析成为行业监管部门、汽车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核心问题,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需要能够真实和准确地记录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通过数据进行场景回溯。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为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为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事故判责及原因分析提供技术依据。
1、通则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分为Ⅰ型系统和Ⅱ型系统。
M1类和N1类车辆配备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为Ⅰ型系统或Ⅱ型系统,M2类、M3类、N2类和N3类车辆配备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为Ⅱ型系统。
2、数据元素要求
数据元素分级: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元素应按照如下要求分为两级,A级数据元素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车辆应记录的数据元素;B级数据元素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车辆在相关功能处于被自动驾驶功能调用的状态时应记录的数据元素。
数据元素记录要求:包括车辆及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驶员操作及状态信息等内容。
数据存储要求:数据应存储在车端非易失性存储器中。Ⅰ型系统能存储的碰撞事件和有碰撞风险事件次数总体不应少于5次,且能存储的时间戳事件次数不应少于2500次;Ⅱ型系统能存储的连续数据不应少于8h,且能存储的时间戳事件次数不应少于2500次。存储区域已满时,应满足标准规定的存储覆盖要求。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期间,如碰撞事件导致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无法被正常供电,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至少记录事件记录起点至事件起点的数据。
数据读取要求: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应能被读取并正确解析,包括整车和部件级别的读取,并对信息安全要求、耐撞性能要求、环境评价性要求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包含触发试验、连续记录触发试验、碰撞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数据存储机制试验、环境评价性试验、信息安全试验等内容。
1、触发试验
包括时间戳事件触发试验、碰撞事件触发试验、有碰撞风险事件触发试验等。
2、碰撞试验
如适用GB11551或GB/T20913,按照GB11551或GB/T20913进行正面或正面偏置碰撞试验;如适用GB20071,按照GB20071进行侧面碰撞试验。
3、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
包括连续存储能力试验、存储能力及覆盖机制试验、断电存储试验等。
4、环境评价性试验
包括电气性能试验、防尘防水性能试验、环境耐候性试验、机械性能试验、化学负荷试验、电磁兼容性能试验等。
5、信息安全试验
对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访问接口进行攻击操作,若无法实现篡改和非授权删除存储的数据,则试验通过,否则依次进行如下试验:对存储的数据进行篡改和非授权删除操作,并读取数据,若在读取时有篡改、非授权删除操作的记录,则试验通过,否则不通过。
1、直接视同条件
如符合下述全部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整车生产企业相同;
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相同;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生产企业相同;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硬件型号相同;
实现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功能的硬件在整车上布置相同;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类型相同(Ⅰ型/Ⅱ型);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软件版本号相同;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元素相同;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断电存储能力相同。
2、测试验证后视同条件
如车型直接视同条件发生变更,在符合下述规定时,仅需对变更参数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补充测试,经审批许可后获得扩展,无需重新进行全部测试: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软件版本号的变更不影响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触发、存储及读取策略;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B级数据元素数量减少;
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变更对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影响不变;
实现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功能的硬件在整车上的布置变更对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耐撞性 能的影响不变;
断电存储能力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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