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个人神共愤的恶性事件,这类事件最近两年越来越频发。
11月2日,江西乐平市一小区,一名7岁的小女孩独自乘电梯回家,电梯关门后一个14岁男生突然冲上去趁女孩不备死死捂住她的口鼻。
女孩苦苦挣扎,但碍于年龄和体能上的巨大差距无法挣脱,被男生抱出电梯外意欲强奸。
不幸中的万幸是电梯外有其他路人经过,女孩恢复意识后开始哭闹,这个男生因害怕而逃离现场。
套用电影【误杀】里的一句台词:有些人的孩子是孩子,有些人的孩子就是畜生。
据女孩的妈妈说,孩子当时被捂嘴后窒息昏迷了几秒,事后因受过度惊吓而经常做噩梦,这个伤害一辈子都没办法弥补。
我一个成年人看了那段视频都觉得头皮发麻,更何况一个7岁的小女孩,如果不是有路人经过,都不敢想会造成什么后果。
警方的蓝底白字通报给这起恶性事件定了性,男孩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处罚。
但是这个处罚结果应该还有后半句,也许是碍于舆论警方并没有放出来,那就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因其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所以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换句话说,猥亵他人的小畜生并不会真的被行政拘留,只是身上背了这么一个处罚决定,这也是为什么小女孩的家长说那施暴男孩被关了不到24小时就放出来了。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这里有一组让人触目惊心的数据: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6855人,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8954人,同比分别上升73.7%、40.7%。
以前的孩子信息接收渠道有限,他们对法律会有所忌惮,大人一吓唬,起码能震慑住一部分想要做坏事的小孩。
但是现在的孩子信息接收渠道更加多元和复杂,唾手可得的短视频和手机让他们越来越早熟,他们很容易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理解成年龄就是免死金牌,所以犯罪会更加肆无忌惮。
这一点已经在之前发生的很多未成年恶性犯罪中得以体现,远的不谈,就拿今年3月份河北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并埋尸一案来说,三个作案人蓄谋已久,提前踩点挖坑,手段极其残忍,影响特别恶劣。
如果不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他们三个小畜生连刑事责任都不用负。
《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一条原则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是对于某些未成年人罪犯而言,他们所犯下的恶行和得到的惩罚相比,几乎快等同于鼓励了。
电梯捂嘴的畜生受到的惩罚仅仅是通告里的几个字,可他给小女孩带来的伤害却是一辈子难以磨灭的阴影。
现行的法律框架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惩处力度和震慑作用并不显著,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子,相关机构都把其视为烫手山芋,处理轻了不能平民愤,处理重了法律又不支持,《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的年龄做了限制,从轻和不予处罚的,只能从《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去找对应的处理条例。
可实际操作中,所谓的干预、矫正教育对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能有多大效果, 前面提到的未成年犯罪数据就是最好的证明。
由于拿人渣没办法,很多人开始把枪口对准受害女孩的父母,说他们让7岁女孩独自乘坐电梯,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这样事后诸葛亮的责备无异于是对受害家庭的二次伤害。出了这样的大事,我敢说这些天孩子父母念叨最多的一定是:“如果当时我们跟着去就好了”。
问题是世上没有那么多的如果,也没有人会想到家门口也会遇到人渣。那些遭遇车祸的人如果有预知能力,出事那天打死也不会出门。
从身心发育角度,7岁女孩是绝对有能力自己坐电梯的,父母不可能把孩子拴裤腰带一辈子,真的走哪都离不开家长才是弊大于利。而且真遇到有备而来的人渣,别说7岁,就是27岁也很难挣得脱,章莹颖就是最好的例子。
受害女孩和她的家人没有错,错的是那些人渣畜生。法律应该给犯了小错的未成年人改过自信的机会,但对于强奸、杀人这种大奸大恶,绝不能让年龄成为他们的免罪金牌。
在法律完善之前,我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发现攻击性强、有霸凌倾向的,让孩子敬而远之,及时向学校和教委反应。
几个月前,西安就有一位爱打人的小学生遭到全班家长的联名抵制要求该生转学。义务教育阶段虽然没有办法劝退学生,但学校最终要求该生回家上网课。
遇到恶魔小孩,不要过度依赖教育的力量,你要向对方表示出不惜一切代价保护自己孩子的决心,才能多多少少震慑到一点对方。我自己就曾吓唬过大圣班上一位长期霸凌其他小孩的男生。
不治本,但起码能治一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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