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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的案件在检察院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结果一般有三种,即实刑、缓刑、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不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共规定了五种不起诉,本文将带您了解什么是“不起诉”。
一
法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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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酌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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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也称作相对不起诉,是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在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的;
(9)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条件的。
要注意的是,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只是由于情节轻微而在综合考虑之下酌定不起诉,是“可以”不诉,而非应当不诉。因此,当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积极介入与检察官取得良性沟通,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案件结果。
三
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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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的情形有两种:
一种是先天证据不足;
另一种是由于排除非法证据而导致的证据不足。
两种情形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以补充侦查的存在为前提,不能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后者既可以补充侦查,也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1.一般情形下的证据不足: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排除非法证据后的证据不足: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3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不起诉,一般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能排除一些关键的证据,造成案件事实不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犯罪构成的,有很大可能取得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
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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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特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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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企业合规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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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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