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宝"平台发生的一起借贷纠纷中,张华(化名)因多起借款行为被控诈骗、非法经营等罪名。张华曾因盗窃罪被判过刑,此次又面临刑事指控,懊悔的同时也非常着急。旷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案情,明确张华与其他嫌疑人并无共同犯罪意图,且其放贷行为未违反市场管理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通过与检察院的积极多次沟通和辩护,最终成功为张华争取到不起诉的决定。
张华、李明等人自去年起陆续利用“借贷宝”平台在网上从事放贷业务,通过购买贷款人信息非法发放高利贷利息贷款,通过收取“砍头息”从中获取利益。今年3月,在王某、宋某、赵某、孙某等人在"借贷宝"平台注册账号后,张华等人想再次通过此途径谋取利益,因此分别借给王某、宋某、赵某、孙某30000元、15000元、10000元、20000元,实际到账金额为22500元、10500元、7000元、14500元;其中王某和赵某分别已还款20000元、6000元。以上所有借款均以"砍头息"的方式发放,并在后续通过短信方式催收借款。张华曾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现又因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寻衅滋事罪被刑事立案。在找到我们的时候,张华的家属十分着急,希望可以为其争取到一个较好的结果。在接受张华案件的委托后,深圳刑事团队立即开始对案件开展调查行动。律师团队在与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和查阅相关材料后,发现张华实际上并未收取该部分款项,也并未伙同他人进行线下催收。旷真律师将张华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对比,从是否存在共同犯罪、侵害法律等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认定张华涉嫌的各个罪名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在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上,张华与其他几位嫌疑人并无犯意联络,不属于共同犯罪;张华的放贷行为并未违反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犯罪嫌疑人张华的放贷行为并未违反该制度;也未造成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结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张华虽然有放贷行为,但放贷金额小、次数少,未造成严重结果,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并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此外,旷真律师也将具体行为如何不同、如何区分判断等细节向检察官进行详细阐述,强烈主张张华涉嫌的罪名证据不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旷真律师团队的积极沟通和提交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不起诉的角度影响检察官的决定,最终成功为当事人取得了不起诉的结果。面对复杂的案情,旷真刑事团队深入分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法律评价。从迷茫到希望,从无助到解脱,旷真刑事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用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旷真刑事辩护团队致力以客户权益为己任,为公众提供安全、快速、高效的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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