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可能因好奇心驱使,浏览一些猎奇视频,甚至随手转发给身边的朋友。有些人在“好玩”的驱使下,可能会戏言“搞点炸弹炸了某某”。然而需要警惕的是,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涉嫌犯罪。
以本期案件中的当事人柳女士为例,她曾在国外网站看到一些关于战俘被杀的视频,出于愤怒和义愤,她通过微信将这些视频转发给了她熟悉的朋友们。然而,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对柳女士进行了立案侦查。在旷真刑事律师团队的积极辩护下,最终成功为柳女士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
主办律师 | 旷真北京分所刑事律师团队李泽仁、刘晨
柳女士是一位67岁的退休老人,某晚在微信上接收到部分境外俄乌战争中乌克兰军队杀害俘虏的视频。在震惊之余,她出于对暴行的抵制和对世界和平的向往,将该视频转发给了自己的微信好友,其中还包括她的子女。然而,这一看似普通的行为,却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在对此类视频进行调查时,发现柳女士曾接收并转发相关内容,于是便对她进行传唤。在此之前,柳女士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及违法犯罪的边缘,直至警方对她进行立案调查时,她才开始意识到自己可能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将案件委托给旷真北京分所刑事律师团队时,柳女士向主办律师哭诉:“我真的没想到,我随手转发一个视频竟然会违法。我现在已经六十多岁了,清清白白一辈子,我不想因为这个错误给自己人生留下污点。”在接受委托后,旷真北京分所刑事律师团队立即围绕“不起诉”这一目标展开工作。首先,从柳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角度出发,律师团队积极到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然而,他们发现反恐和特警总队出具的审查意见和司法鉴定书明确指出,柳女士发布的视频中包含恐怖分子和极端分子以残忍手段威胁他人生命的内容。这意味着视频内容的性质已经得到了不可逆转的认定。既然案件的性质已经确定,那么律师团队便从柳女士的具体情节入手进行辩护。当天,主办律师又前往检察院阅卷。从案卷情况和柳女士的供述来看,柳女士的犯罪情节极为轻微。虽然视频内容令人震惊,但仅在几人之间传播,并且柳女士还附带了抵制乌克兰暴行的文字。这意味着柳女士的行为并未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律师团队还从柳女士的年龄、学历、案件发生后的态度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他们得出结论:柳女士并未意识到自身行为已构成犯罪,也未存有犯罪的故意。同时,律师团队认为公安机关对于恐怖视频的鉴定意见也值得进一步商榷。综上,主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书,竭力为柳女士争取不起诉的决定。在旷真北京分所刑事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专业意见,对柳女士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没给柳女士六十几岁的清白人生留下案底。
柳女士在得知结果后,激动地向旷真北京分所刑事律师团队表达了感谢,并表示今后自己将以此为戒,安全上网。
旷真刑事律师团队在此郑重提醒大家,无论在公共场所还是网络平台,请务必对自己接收的信息进行甄别,判断其是否涉及恐怖主义,是否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我们应提高法制意识,切勿因为猎奇或娱乐而随意转发视频,以免陷入犯罪的风险。请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和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解释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财富金融中心(FFC) 4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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