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带你了解“寻衅滋事罪”!
文摘
社会
2023-05-25 18:00
北京
近些时日,寻衅滋事犯罪频繁映入公众视野,南京玄奘寺吴啊萍案件,唐山市聚众打人案件等均都引起了社会面的广泛关注。寻衅滋事罪被很多人称为“刑法中的兜底罪名”,打两下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网上骂两句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甚至扔东西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那么寻衅滋事罪到底该怎样理解呢?下文将做简要赘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做为一种概括性罪名,行为的“随意性”导致破坏社会秩序系共通于寻衅滋事罪各种罪状的要素。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表现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殴打行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主要表现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型: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表现形式为,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要发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内,行为应当具备“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等特点,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
2022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的“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建议再次将“是否应取消寻衅滋事罪”这一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送上热搜。
一种观点认为,寻衅滋事罪欠缺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构成要件不具有独特性,司法适用也缺乏可操作性,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导致本罪在司法实务中被滥用,沦为了“口袋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保留寻衅滋事罪,这也是学界的多数见解,其存在确实可以为一些其他罪名保护范围外的行为进行惩罚,司法实践中,不应过度关注此罪与其它罪名上的区别,做为一种补充性罪名,要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处罚。
对于明显存在问题的法律,当然应该进行完善,但法条的废除和法律的修改及完善都需要长时间的讨论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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