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介绍朋友开发票居然也是犯罪!在旷真刑事律师团队的努力下,W先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我们仔细调查案情,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避免了牢狱之灾的发生。
01
基本案情
原来,W先生的朋友邓老板经营一家服装加工公司,2014年的时候,邓老板与一家客户签订了一份500万的订单,但该客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天晚上,邓老板邀请W先生喝酒,在酒桌上谈到了此事。W先生当时喝得很兴奋,拍着胸脯说:“兄弟,不就是开票嘛,这件事就包在我身上了。”
第二天,W先生便联系了另一家公司,帮助邓老板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邓老板为了表示感谢,给了W先生6万元。
本以为这件事没什么大不了的,但8年后,W先生突然接到了警方的电话,被告知,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02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旷真苏州分所刑事律师团队迅速组织调查取证,
首先,主办律师就受票方邓老板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以及是否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第三方开具的相关发票的行为进行了核实,发现双方确实存在真实交易,是因为对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规模,不得已邓老板才经过W先生介绍,由第三方开具的相关发票。
接着,律师又核实了邓老板是否利用虚开发票抵扣了税款,同时与公安机关认定的金额进行比对,以及核实了本次开票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以及是否已经补缴税款等情况。
因此,在辩护过程中,旷真苏州分所刑事律师团队从有实际交易、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不是实质上的虚开行为等方面,论证了W先生的介绍开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同时,从W先生在立案前(被公安查获前),已经将抵扣的税款金额部分如数补缴,并缴纳了相关罚金、滞纳金等方面,证明国家税收并未受到实际损失,反而获得了收益的情况,论证W先生就算涉嫌犯罪,但其第一时间补缴税款、退缴非法获利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最后,由于涉及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企业经营行为,案件可以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由检察机关主导,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犯罪案件,督促涉刑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如其能在一定期限后经监督考察合格,则对该涉刑企业不予起诉的制度),所以律师团队向检察机关同步递交了企业合规整改申请,为W先生争取企业合规不起诉。
03
案件结果
近年来,涉税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许多明星都因此“塌房”,消失在公众视线当中。在此,旷真刑事团队提醒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请主动、依法纳税,对偷税、漏税、虚开行为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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