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请求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级别管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工作。
进行行政裁决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对自治区范围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行政裁决。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一般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行政裁决。
(二)地域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电子商务领域因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产生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都有管辖权的,请求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管辖。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请求,但请求人提出请求时侵权行为仍在进行的除外。
请求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权限、联系电话;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三)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
(四)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其中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及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等;
(三)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四)其他证据或证明材料。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决定。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办理期限。
当事人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包括:
(1)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2)调解结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3)撤销该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