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检查:被查单位与个人的责任界定及应对之道

职场   2024-12-20 15:24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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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着重探讨在发票检查场景下,被查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详细阐述税务基本政策规定、以问答形式呈现的相关答疑、营改增前后政策变迁、可能产生的税企争议、稽查焦点、实际案例以及会计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旨在为被查单位和个人提供全面且深入的指导,使其明晰自身在发票检查过程中的责任与合规应对策略,确保税务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在发票检查中,被查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检查工作。例如,税务机关要求被查企业提供发票领购簿、已开具和未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等资料时,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不得隐匿或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发票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如被查个人需要如实说明发票的取得来源、用途以及是否存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等行为;被查单位要详细说明发票所对应的业务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对方信息、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付款方式等。
2.政策解读
要求被查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资料和反映情况,是税务机关准确判断发票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企业纳税合规性的关键。只有获取全面且真实的信息,税务机关才能有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例如,通过被查单位提供的发票与业务交易资料的比对,税务机关可以发现虚开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发票等违法行为,确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计税依据准确无误。
强调不得拒绝、隐瞒、阻挠检查,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必要手段。若被查方不配合检查,税务机关难以履行其监管职能,税收公平原则将无法保障。对违反此规定的被查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这也体现了税收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相关答疑

1.被查单位和个人应在多长时间内提供资料?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在发票检查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被查单位和个人提供资料的时间期限。通常,被查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工作日内,如 15 个工作日或 30 个工作日(具体依通知要求),及时整理并提交相关发票及业务资料。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供,被查方应提前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时间。例如,某企业因部分资料存储在异地仓库,调取需要一定时间,在收到检查通知后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 10 天,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了该申请。
2.如果被查个人无法提供某些发票资料怎么办?
被查个人应首先尽力寻找和整理相关发票资料。若确实因遗失、损毁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应如实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可能存在的相关替代证据或线索,如付款记录、交易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协助税务机关了解发票背后的交易情况。例如,某个人因搬家导致部分发票丢失,但能提供购买商品时的银行转账记录和与商家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资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供税务机关参考判断。
3.被查单位是否需要提供电子发票相关的所有数据?
被查单位需要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关键数据,包括电子发票的开具记录、存储信息、传输路径、接收和使用情况等。例如,企业使用的电子发票开票软件中的发票开具明细数据、电子发票在企业财务系统中的记账凭证信息、电子发票的存储服务器或云平台上的相关数据等都应提供。但对于一些与发票核心检查内容无关的电子数据,如企业内部与发票业务关联不大的其他电子文件系统数据,可不提供。不过,被查单位应在税务机关检查前与税务人员充分沟通,明确所需数据范围,避免误解。


政策变迁

1.营改增前
在发票检查时,被查单位和个人主要侧重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的相关资料。对于发票资料的提供多以纸质形式为主,如纸质发票存根联、记账联、购货合同、销售合同的纸质文本等。被查方的义务相对较为明确和集中在传统发票业务领域,配合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鉴别、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合法性以及发票开具与实际货物交易的匹配性检查。
由于当时电子发票尚未普及,被查单位和个人在电子数据提供方面的义务几乎不存在。税务机关主要依靠人工核对纸质发票信息、查阅纸质凭证资料等传统手段进行检查,被查方的应对方式也主要围绕纸质资料的整理和提供,相对较为单一。
2.营改增后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发票检查范围扩大到众多服务行业发票,被查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供的发票资料涵盖了更广泛的业务类型。不仅包括传统的纸质发票资料,还包括大量电子发票相关数据。例如,对于一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在发票检查时,除了要提供服务合同、纸质发票等资料外,还需提供电子发票的详细开票数据、电子发票在企业内部信息系统中的流转记录等。
被查方在配合税务机关信息化检查手段方面的义务加重。税务机关借助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信息化工具进行发票检查,被查单位和个人需要熟悉并配合这些系统的检查要求。如税务机关可能通过系统查询企业发票开具、取得、作废、红冲等操作记录,被查单位应确保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能对数据异常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资料提供范围
被查单位可能认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某些资料超出了合理的发票检查范围。例如,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与发票业务相关的内部会议纪要、员工培训记录等资料,企业觉得这些资料与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无直接关联,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信息,不应作为发票检查的必备资料提供,从而引发争议。
在涉及关联企业发票检查时,被查单位可能对是否需要提供关联企业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存在争议。例如,一家企业被查发票涉及与关联企业的交易,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提供关联企业的部分发票资料,企业可能认为这涉及到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独立的税务管理权限,自身不应承担提供关联企业资料的义务,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关联企业同意,否则可能拒绝提供,导致争议产生。
争议点二:资料真实性认定
被查个人或单位提供的发票资料可能因各种原因存在一些瑕疵或不完整,但业务实质是真实的。例如,由于企业财务人员更换频繁,部分发票的附件资料如购货清单丢失,但企业有银行付款记录、货物入库记录等其他证据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税务机关可能因资料不完整而对发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被查方则认为税务机关应综合考虑多种证据进行判断,不应仅因部分资料缺失就否定发票的真实性,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对于一些新兴业务模式或复杂交易结构下的发票资料,被查单位和税务机关可能在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的认定上存在分歧。例如,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发票开具与取得,企业按照自身理解和行业惯例提供的发票资料,税务机关可能依据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检查标准认为资料存在问题,如发票开具内容不够规范、业务流程与发票的匹配性存疑等,双方对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判断标准不同,进而引发争议。


稽查焦点

1.资料完整性与准确性

稽查人员重点关注被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资料是否完整,包括发票的联次是否齐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等是否都能提供;与发票相关的业务凭证是否完整,如购货合同、销售合同是否有双方签字盖章,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是否完整且与发票信息一致等。例如,检查企业的销售发票时,若发现缺少运输单据,稽查人员会进一步询问原因,并核实货物是否实际运输以及运输方式等情况,以判断发票业务的真实性。
审查资料的准确性,如发票上的信息填写是否准确无误,包括购货方和销货方信息、货物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是否与实际业务和其他相关资料相符。例如,稽查人员会比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购货合同、入库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发票金额与付款凭证上的金额是否相同,若存在差异,将深入调查原因,以确定是否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2.资料与发票的关联性
稽查人员注重检查被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与发票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关联。通过分析业务流程,判断发票是否基于真实的交易而开具,以及提供的资料是否能够充分证明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例如,对于一张服务发票,稽查人员会查看服务合同中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价格等条款与发票上的服务项目、金额是否匹配,同时检查服务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如服务报告、客户反馈等资料是否能佐证发票业务的真实性,若发现资料与发票关联性不强或无法证明业务真实发生,将进一步追查发票的来源和用途。
核实被查方提供的资料是否能解释发票在企业财务核算中的处理情况。例如,稽查人员会检查企业将取得的发票计入成本费用科目或收入确认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应的资料支持。如企业将一张广告发票计入管理费用,但没有提供广告业务与企业管理活动相关的说明或证据,稽查人员会对该发票的财务处理产生怀疑,并深入调查企业是否存在错误列支或虚开发票的情况。


相关案例

案例一:积极配合检查

某制造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发票检查通知后,迅速组织财务、销售、采购等部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和范围,全面整理了发票及相关业务资料。包括近三年的发票领购簿、已开具和未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购货合同、销售合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并安排专人负责与税务机关对接,如实回答税务人员的询问。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几张发票的开具内容存在一些小瑕疵,但由于企业积极配合,能够及时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业务真实发生,如生产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等,最终税务机关认定企业不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顺利完成检查工作,未对企业进行处罚。
案例二:拒绝配合检查
某贸易公司在税务机关对其发票进行检查时,以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为由,拒绝提供部分发票的购货合同和运输单据,并且对税务机关的询问闪烁其词,不如实反映发票业务情况。税务机关多次沟通无果后,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根据相关线索,联合其他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该企业的发票业务。最终发现该企业存在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仅补缴了大量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相关责任人还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声誉也受到严重损害。


会计实务

1.检查前的资料整理与自查

被查单位的财务人员应建立完善的发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发票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按照发票的种类、开具时间、业务类型等分类整理发票存根联、记账联以及取得的进项发票联等,并将与发票有关的合同、协议、运输单据、出入库单、付款凭证等资料一并装订成册,编制详细的目录索引,方便查找和提供。例如,每月末对当月开具和取得的发票进行整理,将销售发票按照销售合同编号顺序排列,附上对应的出库单、运输发票和收款凭证;将进项发票按照购货合同编号顺序排列,附上对应的入库单、运输单据和付款凭证等。
在接到税务机关发票检查通知前,定期开展发票自查工作。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票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等;检查发票的取得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取得虚开、代开发票的情况,以及取得发票的税率、税收分类编码是否正确适用等。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如补正发票信息、补充相关资料或进行账务调整等,以降低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出现问题的风险。
2.检查后的跟进与整改
在税务机关发票检查结束后,被查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听取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和意见。如果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例如,若被认定为开具错误发票,应及时冲红或作废错误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若存在取得不合规发票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
根据检查结果,对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流程进行反思和完善。针对检查中暴露的问题,如发票审核环节薄弱、资料保管不善等,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例如,加强对发票开具和取得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建立发票审核的多重把关机制,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完善资料保管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系统,保障发票及相关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总结

 本文全面深入地阐述了在发票检查场景下被查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涵盖政策规定、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案例以及会计实务等多方面内容。被查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妥善处理争议,注重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以确保发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税务合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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