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和你说的‘上班’是什么意思?”
“就是偷柴油”
“既然你晓得他卖给你的柴油是偷来的为什么你还要向他买?”
“因为当时他卖给我的柴油比加油站的每升便宜1块钱。”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只因便宜一块钱,一男子明知是盗窃来的柴油仍旧收购被判刑。
2023年6月22日,唐某(已判刑)与陈某(另案处理)到惠水县某汽车修理厂内及路边将5辆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联系被告人安某以低于加油站的价格出售。因安某自己有台挖掘机,平时也需要用柴油,明知柴油是唐某、陈某盗窃所得,因每升价格比加油站的便宜1块钱,便以7200元的价格购买柴油。以为自己买到了划算,没想到因一时贪图小便宜,最终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安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醒:贪小便宜吃大亏,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贪图小便宜而吃大亏,明知是犯罪所得,因价格便宜而购买,觉得反正不是自己违法犯罪所得,法律也追究不到自己,殊不知这种购买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也是犯罪,达到法定标准也会被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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