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到他喝醉,我都不跟他计较了。哪个晓得他在派出所去还动手去打警察。”
“当时警察去拉他,喊他不要吵,等酒醒之后再说,谁知道他一拳就给警察打过去了……”被告人郭某的朋友说道。
2024年4月23日晚,郭某酒后与朋友发生抓扯。群众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执勤大厅处置。
郭某到派出所后,在大厅里大吵大闹。辅警姜某、邓某返回执勤大厅时,见此情形,遂对郭某进行劝止。在劝诫过程中,郭某突然打击姜某面部两拳,邓某与在场人员对郭某控制过程中,郭某又击打邓某面部一拳,致二人受伤。经鉴定,姜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邓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4年8月27日,该案在龙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对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郭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法官有话说
在此温馨提醒广大群众: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这样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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