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四例,黔南法院一案例入选!

政务   2024-08-14 16:21   贵州  

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旨在表明依法惩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努力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提供法治保障。同时通过森林保护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林木采伐,依法依规申请采伐许可,科学合理实施修复措施。
黔南法院一案例入选!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


目录

一、吴某良等滥伐林木案


二、洪某应滥伐林木案


三、李某贵等滥伐林木、梁某富等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惠水法院审理)


四、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

李某贵等滥伐林木、梁某富等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贵、姜某、郭某庆三人合伙以466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杨某学家的马尾松林木。李某贵等三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由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用货车将林木运输至木材加工厂销售。经测算,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最低为337.9737立方米。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在明知李某贵等三人砍伐的林木为滥伐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非法运输,获利数千元。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贵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贵等三人进行补植复绿或者缴纳费用由第三方履行;并按照三被告出具的《生态修复承诺书》自愿认购林业碳汇。
【裁判结果】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贵等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明知是滥伐的林木非法运输,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姜某系累犯,被告人姜某等自愿认购部分碳汇,被告人梁某富系初犯等量刑情节,对李某贵等三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梁某富、徐某荣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贵等三人与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自愿认购价值110000元的林业碳汇、缴纳补植复绿费6652元以补偿因其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及应承担的修复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全链条打击非法木材生意的典型案例。在该类案件中,非法采伐行为和运输行为构成非法木材生意不可或缺的环节,各方也因此形成较为固定的利益链条。本案在对滥伐林木犯罪依法打击的同时,对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犯罪行为一并打击,扩大森林资源的“保护圈”。同时,对于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被告自愿缴纳补植复绿费用由他人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认购林业碳汇弥补碳汇损失。本案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有利于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和总量恢复。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八条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涉案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林木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最严法治理念,全链条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全方位筑牢森林资源保护的司法屏障。如案例三李某贵等滥伐林木、梁某富等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李某贵等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梁某富等人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非法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人民法院针对非法采伐、运输等行为构成的非法木材生意利益链进行全链条打击,强化全面保护。
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国之大者”。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过程中,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通过原地补植、异地修复、认购林业碳汇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情况,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要求,依法妥当处理相关案件,引导行为人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如案例二洪某应滥伐林木案,洪某应通过环剥树皮的方式造成林木死亡、破坏森林资源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到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贯彻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要求。如案例四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案,齐某因砍伐自家退耕还林地里的板栗树被行政处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考虑到树木栽种成活率等因素,协调确定由齐某异地补植板栗树,实现了总体平衡的生态保护效果。
三是坚持公正司法与以案说法紧密结合,增强全民守法意识。林木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为了防止滥伐林木等情况,法律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林木必须依法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采伐林木,即便是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案例一吴某良等滥伐林木案,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采伐自种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以该案为典型事例开展“庭审下乡+送法入村”普法宣传,“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让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群众心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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