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分手,所以才把她的照片发到网上去”

政务   2024-08-20 14:36   贵州  


“她说我们性格不合,要分手,但我不想分手。既然她不让我好过,我也不想让她好过,所以才把她的照片发到网上去。”


“他这样做,让我在亲戚朋友面前丢尽了脸,现在我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莫女士与被告平先生曾是一对恋人,当激情退却后,换来的却是如今对簿公堂的局面。



2024年初,被告因无法接受与原告分手的事实,便不计后果地将其恋爱期间拍摄原告的私密照片及视频经过编辑侮辱性文字后发至微信、QQ、 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泄愤,并让其亲友扩散、转发。双方和解未果后,原告遂诉至三都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原告个人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和人格,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依法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关于原告的所有内容,并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小编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别因逞一时快意,突破法律底线,伤害他人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 




来源:三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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