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3名医生在使用“救命药”时,未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被判定为非法行医?丨医眼看法

学术   2025-01-19 17:16   河北  



如果在临床中需要使用某种救命药品,但患者在“知情”后选择“不同意”,医生又应该怎么办呢?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什么叫做“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通常是指那些“黑诊所”、“黑医生”,没有资质行医的行为。


但正规医师,如果没有履行诊疗义务、谨慎注意义务或告知义务,也属于“非法行医”吗?


笔者老刘认为,这只能被认定为“过错”!



事件回顾


2024年,某市卫健委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于5月发布通告,公布了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1.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和非医师行医行为,严厉打击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行为。


2.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的行为。严厉打击药品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严厉打击以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名义开展针刺、中医微创类技术以及其他有创伤性、侵入性或高危险性技术方法等非法诊疗行为。


3.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


4.严厉打击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或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开展非法义诊等行为。


5.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严肃查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等行为,依职责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行为。


6.严肃查处医务人员违反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牟利转介患者、泄露患者隐私、收受患者“红包”等行为。



2024年7月,该市卫健委发布公告,通报集中整治情况,共查处39起非法行医案件。公示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措施。


2024年10月,该市卫健委网站上公示了第一批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12月公示了第二批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共6个典型案例。


表1  某市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以上案件做出处罚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区别在哪里?


在各大媒体中,我们时常能看到关于“非法行医罪”的案例报道,但其和“非法行医”还略有区别。


非法行医的概念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


根据过去的司法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最早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及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等5种情形。


2016年司法解释修改,删去“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2017年11月4日国务院修改《母婴保健法》,取消了“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核发”。


因此,现阶段非法行医只有: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及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严重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等后果的,属于非法行医。


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管辖范围,非法行医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而情节不严重者,虽不构成犯罪,但仍旧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行政打击非法行医,实际上更应该称为打击“无证行医”“行政违法”,所有违反刑法、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本次公示的案件中,大多数都涉及医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或是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其他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行医还包括生活美容机构违规进行医疗美容,非医疗机构的公司、研究机构等使用医疗新技术进行诊疗活动,无资质人员参与医疗诊疗和临床试验,医务人员在家中私诊,不报备开展“义诊”、使用非医生在义诊中实施诊疗行为等。



使用“西地兰”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属于“非法行医”吗?


在这批公示典型案例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第4个——“某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案”。


单从标题上来看,不太像是非法行医案件,更像是医疗损伤案件。案件中处罚的原因是检查中发现该医院为患者开展特殊治疗(使用药品西地兰)未告知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及未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关于“特殊治疗”的解释,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为“特殊治疗”;《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以此认定为患者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为特殊治疗。可以得出,西地兰属于毒性药品,使用该药属于特殊治疗。


该案件最终的处理,除了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对使用药物的三位医生另案查处。


此事一出,受到了全网关注!


我们暂时先不讨论“未履行告知义务”算不算“非法行医”,就问:在现实的临床工作中,有多少医生在使用西地兰治疗时会签署知情同意书?到底应不应该签署呢?


“医生有义务在给患者使用可能带来显著风险的药物前,需详细告知患者药物的作用、潜在风险和副作用,以确保患者知情同意。“这句话没有问题,但是我们更应该思考这句话应该适用于哪些情况。


如果在临床中需要使用某种救命药品,但患者在“知情”后选择“不同意”,医生又应该怎么办呢?


拿上述案件为例,西地兰是毒性药物,阿托品也是毒性药物(根据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氯化钾应该属于高危药品,这些药品根据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都需要患者知情同意。


但这些药品同时又都是“救命药”,告知需要时间,签知情同意需要时间,患者接受信息再仔细思考同样需要时间。争分夺秒的关键时刻,医生又该如何做?


老刘认为,行政管理可以帮助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不可否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也需要保证公正性,还要兼顾社会效益。


“用个西地兰就涉嫌‘非法行医’立案查处,以后不敢用这个药了。”

“如果真的有一天到了我们用一种药都要和病人商量的时候,那就是医学坍塌的日子。”

“以后不管用什么药,都最好把副作用告诉病人,就为了让病人签字。”


看着网友的评论,老刘陷入了思考:如果行政管理达到的是这种效果,那么还能被称为是积极作用吗?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事件来自于:网络



责编|米子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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