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
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10名,其中岗位人员不设比例,具体岗位待招录后大队统一分配。
二、招聘条件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需具有高中(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政府专职驾驶员持有B2驾驶证及以上,并经过支队统一培训通过考核任命方可上岗;
消防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优先录用(在部队服役或消防队伍工作期间,其工龄计入工资工龄,100元/年);有厨师证优先;有专职消防站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
三、报名时间
2024年9月24日-10月24日。
一、招聘岗位
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20名,主要从事灭火救援等相关工作。
二、招聘条件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乡镇工作岗位经历人员以及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业技能的人员;
消防部队、退役军人优先录用;有厨师证优先;有B证优先;有专职消防站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且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
退役军人成为消防员
不仅能发挥优势专长
还能为消防队伍
注入新的活力
福建省近日出台了
政府专职消防队
建设管理办法
为退役军人的职业发展
提供了有力保障
福建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专职从事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工作的队伍。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从事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工作的非国家行政编制消防人员。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消防站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烈士评定以及烈属抚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
第六条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或者街道;
(二)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
(三)现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在辖区内年出警数连续2年在全省平均水平2倍以上的地区;
(四)其他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
第八条
(一)全国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
(三)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常住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
(四)其他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
前款规定的乡镇已经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不再建立。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与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消防安全组织合并建设。单独建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确有困难的,鼓励按照就近原则联合周边乡镇组建。
第九条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投入执勤后不得擅自撤销。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当经当地消防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一)开展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消防救援工作,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原因;
(二)落实执勤战备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志愿从事消防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八)符合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违法等原因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四)被军队除名或者开除军籍的;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执勤训练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依法实行轮值班制。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与灭火救援行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的同等优待。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医院、银行等场所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优先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支持消防公益性基金建设,对因工伤残、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一)接到报警或者消防部门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执勤任务中不服从消防部门统一指挥的;
(三)消防器材装备维护保养不善,影响执勤任务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战备规定的;
(五)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来源:国家退役军人课堂综合于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龙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期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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