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指南

职场   2024-09-09 11:45   中国台湾  

一、出口退税的定义


出口退税,全称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发展起了重要的支持和鼓励作用。


二、出口退税的税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三、出口退税的类型


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出口征税是外贸出口退税的三种主要类型。


四、出口退税的基本政策


1、又免又退: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是对本道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前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


2、只免不退: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政策。就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但是对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

① 出口的货物前购进环节是免税的,那么出口时货物价格中本身就不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因此无须退税。

② 国家规定的特殊的不予退税的货物。

3、不免不退: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就是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也叫出口征税政策,适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五、出口退税的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六、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2、“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3、“退”: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外贸企业相应的进项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还。


七、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1、前期准备

(1)资格确认: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办理退免税备案。出口的货物需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并且符合退税条件。

(2)单证准备:准备齐全出口退税所需的单证,包括报关单、出口发票、采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收汇凭证等。报关单是出口退税中最重要的单证,需确保报关单上的信息与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相符。


2、退税申报

(1)软件录入:出口企业需使用专门的退税软件,将报关单等信息录入系统,生成退税申报数据。

(2)数据核对:核对退税申报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正式申报:将退税申报数据及相关单证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3、税务机关审核

(1)资料审核: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疑点处理:如发现疑点,税务机关会要求出口企业提供进一步说明或补充资料。

(3)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会进行退税款的计算和发放。


4、退税款发放

(1)退税款计算:根据退税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计算应退税款金额。

(2)退税款发放:退税款一般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出口企业。


5、后续管理

(1)单证备案:出口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税单证的备案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收汇核销:出口企业需确保出口货物已收汇并核销完毕,以满足退税条件。


八、退税金额计算


1、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业务,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其公式为:

(1)销售金额×税率 ≧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售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售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额-应退税额


2、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记载的,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货金额和进项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核算的企业,也可按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九、出口退税业务单证


1、采购合同

2、采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专票也可)

3、采购付款银行水单

4、销售合同

5、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外销形式发票(税务局要求会存在地区性差异)

6、出口收汇银行水单

7、物流单据:出口申报要素、装箱单、出口放行通知单、出口报关单、物流装货单(船单)、物流提单

8、其他自留备查单据:物流合同(订单)、物流发票、物流付款银行水单等。


十、不通过行为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4、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十一、不予退税行为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注意!出口退税要满足四个条件:

①应税货物

②货物离境

③已确认销售

④收汇并核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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