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彩礼与一般给付财物的区别认定
恋爱中的情侣为对方购买物品或者转账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因为在恋爱期间的购物或者转账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例也并不少见。给付一方往往主张该行为系借贷性质或者附条件赠与性质,而收款一方则主张属于无条件赠与。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财物价值大小、给付时间、方式,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以及经济能力等因素作出判断。
对此类纠纷的审理结果,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例如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大额转账,虽未签订借条等书面材料,但从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中可以确认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形。二是认定属于附条件赠与。例如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较大数额的财物。中国传统风俗中的彩礼即系此类情况。在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给付财物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三是认定属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例如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多次小额转账、发红包,购买日常用品等,结合转账金额、时间、共同生活等事实,可以认定为无偿赠与。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彩礼与一般给付财物的区别,即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本案正是符合上述一般给付财物的情形。本案中,男方为女方购买的物品价值未超出日常恋爱合理支出,且女方也提交了相应为男方购买物品的记录,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上述购买物品的行为性质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至于男方的转账、发红包行为,系分多次小额转账,其中既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款项,也有发生在特殊日期的款项,亦应当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性质。
在此提醒,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由于感情较好,容易在金钱往来、购买物品等事情上处理得较为随意,当感情出现问题,又会因为之前的财务问题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出于对恋人的爱意而向对方赠送财物是正常表达爱意的方式,但是也要视情况量力而行,莫要在感情浓厚时赠送超出经济承受范围的财物,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又后悔要求追回。当然,如果是出于借贷原因向对方转账,则应备注好用途,并注意留存证据;若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彩礼,则应留存相应大额转账记录。
(摘自《人民法院报》2024年4月9日第3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
1.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案号:(2022)闽0128民初508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5
1. 未婚男女恋爱期间产生的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及发生在特殊日期的财物赠送行为应当认定为馈赠或扶助,不属于彩礼
——潘某某诉汪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要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产生的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及发生在特殊日期的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一方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不属于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范畴。赠与方关于附条件赠与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申请撤销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4月9日第3版
2. 给付财物的时间与财物价值与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显著区别的,应认定为彩礼
——董某某诉曹某甲、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赠与人给付财物的时间在情人节前后且在订婚日当天,给付的财物价值较大,与在双方恋爱期间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显著区别。结合现有证据、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以及财物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应认定为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符合彩礼性质。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3月14日第7版
3.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当返还
——汪先生诉王女士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18日第3版
4. 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超出日常生活交往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且给付方系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进行给付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判断涉案财物是否属于彩礼
——林某诉周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男女双方恋爱交往期间产生的正常消费及特殊金额或发生在特殊日期的转账一般视为一般赠与。双方产生的超出日常生活交往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且给付方系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进行给付的,人民法院在应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认定涉案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4年3月15日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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