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安全指南|节日法律小贴士

学术   2024-09-30 15:27   山东  














国庆假期即将来临,随着人们纷纷踏上出游的旅程,享受与家人朋友团聚的美好时光,我们也需要时刻保持警惕,确保自己的安全与合法权益。在这个欢庆的时刻,了解一些法律小贴士不仅能帮助我们更好地享受假期,还能有效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出行、购物还是参与各类活动,掌握这些实用的法律知识,将为您的国庆假期增添一份安心与保障。让我们一起看看在这个国庆假期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事项吧!



01
假期旅游要做到文明出行不任性


近年来,一些游客在假期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甚至违法行为被频频爆出,比如随意攀爬文物遗址、“刻字留念”、高铁“霸座”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我国旅游法对旅游者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违反规定的,不仅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还要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国家旅游局更是下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将不文明旅游行为纳入“黑名单”。对于旅途中不支付票款恶意占座的承客,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同时“霸座”乘客还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02
国庆加班要了解“加班费”计算


一些劳动者因岗位需要,要在国庆假期间加班。大家都知道法定节假日加班会得到三倍工资,但这“加班费”具体怎么算呢?按照国务院放假规定,今年的国庆节从10月1日至10月7日,共放假7天。10月1日至3日三天是法定节假日,而10月4日至7日是双休日调休。因此,劳动者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上班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安排调休;10月4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不仅影响劳动者休息,而且会使其错过特定意义的精神文化生活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这些都是补休无法弥补的。这就意味着,在法定节假日,要么安排劳动者休假,要么安排劳动者加班并支付三倍工资,不存在补休之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此外,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加班费还有更为具体的计算公式,如果你想深入了解,就接着往下看吧。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03
出门住宿要谨防个人隐私权受侵害


最近,入住酒店被隐藏摄像头偷拍事件越来越多,一些视频甚至在互联网上被大肆售卖、传播,不仅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还会造成被偷拍者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不同程度的损害。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自然人的隐私权及其保护作出了详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如进入、窥视、拍摄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隐私权是旅游者的一项重要人格权,酒店经营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杜绝偷拍事件发生,若酒店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04
“低价旅游”要小心强制消费陷阱


一些“低价游”“零团游”以不合理低价非法揽客,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擅自变更行程或甩团、甩客等行为屡见不鲜。我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因此,在旅游者拒绝的情况下,旅行社无权单方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安排付费项目,并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消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05
聚会饮酒要注意“酒桌”法律风险


假期聚会喝酒是朋友交流感情的重要方式,但若放肆畅饮,却是福祸难料,一旦发生意外,共同饮酒人可能会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对酒后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比如用刺激性语言或粗暴行为,强迫性地劝会喝酒的人过量饮酒,或明知饮酒者属于特殊体质或患有某些疾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导致被劝酒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的,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发现席间有人醉酒,并且胡言乱语、失去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且自身无法自行安全回家,共同饮酒人负有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明知醉酒者酒后驾车而不进行劝阻的,共同饮酒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最后,祝大家度过一个

安全、轻松、愉快的十一小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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