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彩霞: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及其适用

学术   2024-10-15 17:04   山东  



婚姻的和谐状况影响到家庭的稳定和谐,影响到社会的井然有序。伴随着文化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开始变得文明开化,在婚姻中更希望追求自由,婚姻自由原则是国家对于国民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过度的自由会导致离婚率的升高,特别是自取消离婚登记审查制度以来,离婚变得越来越容易,离婚率升高,而一个家庭的分裂与重组必定会对当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产生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产生背景、产生过程、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其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当前存在的争议与问题进行研究,以消解民众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疑虑。




一、

 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离婚冷静期制度又称为“离婚考虑期”,是指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给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设置一段缓冲期间来冷静考虑是否离婚,并在期间内加以调解以挽救尚未死亡的婚姻的制度。男女双方在感情出现问题之时往往是冲动的不理智的状态,如果此时申请离婚有关部门即当即办理离婚手续会过于草率,事后双方冷静下来可能又会复婚,这样不仅仅会对家中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很快离婚又很快复婚更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浪费,离婚冷静期制度就是为了防止男女双方冲动离婚、草率离婚而在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一项制度。


二、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  


1.有利于挽救冲动离婚、草率离婚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存在相当于在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不能平静之时设置了一个缓冲期间,即情绪平复期间,在此期间内双方当事人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彼此冷静并思考是否继续选择离婚,并且会有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这样将会大大的减少冲动离婚与草率离婚,否则如果离婚没有了相关程序的阻拦,离婚将会变得很随意,婚姻存在的价值将会大大减损,虽说是极大的遵循了婚姻自由原则,但是明显想离婚就可以离婚这种随意的自由是不可取的,个人冲动情绪之下做出的决定不仅会伤害自己,也会伤害家庭与社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能够有效地减少夫妻双方冲动离婚与草率离婚,从而既合理有效的稳固了家庭结构又有力保障了婚姻自由。

2.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离婚后又复婚的情形,因为双方当事人在情绪并未冷静之时冲动的作出了离婚的决定,后待情绪冷静平复之后又后悔,最终选择复婚,相当于费尽周折又回到原点,法院本身面临的现状就是案多人少,一个法官手下要处理的案件很多,特别是家事案件本身带有复杂性,给法官判案增加了难度,而此时离婚后的复婚程序其实是对国家资源是一种浪费,如果在夫妻双方还存在冲动情绪之时设置冷静期,二人可以充分的冷静考虑与决定,可以减少一部分冲动离婚的人群,那么离婚程序与复婚程序都可以省去,这将会有效节约国家资源。


三、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 


(一)适用对象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的问题,民法典仅规定登记离婚可以适用,但针对登记离婚中是否有应当予以排除适用的情形并未加以列举与说明,且针对诉讼离婚是否也同样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未作相关规定,本文认为此处是有些不够合理的,因为个案中的情形都是各不相同的,例如一方存在家暴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案件,也去同样的适用冷静期制度的话,将会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所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对象也应该适用区分原则,针对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和细化。


1.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可以适用

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挽回可能挽回的婚姻,针对的是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危机婚姻,即未经冷静思考就冲动草率的离婚的情形,这些情形下的离婚多是因当事人情绪激动下做出的决定,实质夫妻双方并无根源上的矛盾,仅仅产生了小摩擦,此时为夫妻双方设置离婚冷静期,让当事人可以重新审视与对方的关系,进而待情绪平静时再作出是否继续离婚的决定,因此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形之下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而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虽然《民法典》尚未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最高法早已表明对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对此本文也认为对于重婚、出轨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出现时,确已无挽救婚姻的必要,再对其设置冷静期非但不会对挽救婚姻起到作用,而且反而是在给当事人增加负担,因此本文认为仅仅在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之时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2.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都可以适用

我国是实行离婚双轨制的国家,离婚包括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关于两种离婚方式是否都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一直有的一个争议点,杨立新教授认为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支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诉讼离婚中已经存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6个月等待期间,因此不需要重复设置冷静期。而相姝老师认为诉讼离婚也同样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针对学术界中存在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本文的观点是诉讼离婚也是可以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诉讼离婚冷静期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6个月等待期,诉讼离婚冷静期有自己存在的价值,并不是多余或者重复的程序。因为民事诉讼法中的6个月的等待期间是一个真正的“冷”的期间,并不会有第三方采取措施尽力挽回二人的婚姻,仅仅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的需要;而离婚冷静期期间是一个“热”的期间,虽说是让双方冷静考虑,但此期间中会有调解人员、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等的尽力的挽救与撮合,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保障,从而能够有效地挽救危机婚姻,起到降低离婚率的作用,因此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有独特的意义(2)诉讼离婚中6个月的等待期只能是6个月,规定过于死板,而如果诉讼离婚也能适用离婚冷静期,则法官就可以根据个案中的具体情形自由裁量适用的期限,以此合理的利用国家资源。


3.一方存在家暴、虐待、吸毒、赌博等

恶劣情形的不适用

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对象的范围,《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仅表明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登记离婚案件,并未对排除适用的情形加以列举,但是本文认为此处设置有不合理之处,离婚冷静期适用对象的确定应当贯彻区分原则,因为设置此制度的初衷是减少那些冲动之下做出的离婚决定,但是有一些情形之下并不可一概适用离婚冷静期,例如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人员的家庭,如果还是不加区分的一概设置冷静期,非但不能让当事人冷静,还会让受害一方受到加倍的伤害,因为本身遭遇到这些情况就已经非常痛苦,如果再设置冷静期间就是对痛苦的加剧,这无疑会使受害人再次陷入水深火热之中,因此本文认为当一方存在家暴、吸毒等恶习之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二)适用期限

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期限问题也是学界一直以来的争议点,如果时间过长将不仅会造成案件的久拖不决,而且还会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如果时间过短双方当事人还没来得及冷静考虑期间就届满了,达不到离婚冷静期制度预设的效果,此次《民法典》中规定的期限是30日,此处的设置本文认为也稍有不妥,30日这个日期本身没有什么不合理,只是本文认为此处亦应该贯彻区分原则,根据个案中不同的情形进行区分适用,因为每个案件之间的具体情形存在很多差异,对部分夫妻而言三十天的冷静期间还不够,而对部分夫妻而言三十天时间又会过多,因此合理的设置期间才能既达到挽救危机婚姻的目的,又能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


1.根据结婚时间长短决定

感情是需要时间来磨合的,夫妻双方结婚时间越长感情越稳固,相反如果时间越短,就对彼此的了解程度和包容度越低,加之因为年轻气盛容易引发矛盾,此时设置冷静期时应当酌情增加时间,使得双方有充分的时间冷静考虑;而如果结婚时间较长,此时双方都对彼此较为了解,包容心与耐心都高,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因此设置冷静期时可以酌情减少时间,以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根据有无未成年子女决定

父母离异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特别是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更加需要特殊的保护与关注。针对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情形,应当尽可能维护家庭的完整,让孩子拥有完整的爱,从而更加健康的成长,因此需要适度增加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期间,让夫妻双方更好地磨合调解,以尽最大可能挽回危机婚姻;而对于家中已无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就可以适度减少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期间,因为孩子也已长大成人,经过多年的相处,作出离婚的决定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种情形之下就没有必要浪费过多时间与资源,因此可以适度予以减少。通过区分不同情形之下的适用时间,做到更加合理高效的设置冷静期,更有利于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3.根据离婚事由具体确定

根据个案中离婚事由的不同来判断矛盾点是否难以调和,如果经过调查双方只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儿争执不下而要求离婚的,则需要适当增加冷静期设置的期间,因为双方都是因为冲动才提出的离婚,本身并无原则上的大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可以有机会挽救的,只要具备充分的冷静时间且加以调解,就会对危机婚姻的减少有很大的帮助;而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根源性的矛盾,提出离婚决定是经过理性的权衡之下做出的,那么冷静期过后调解和好的可能性依旧是很小的,此时可以适当的减少时间,避免给当事人增加负担也能合理利用国家行政与司法资源。


(三)适用的相关配套制度

在实践层面中如果想更充分的发挥冷静期制度的作用,仅仅为当事人设置一段冷静期是不够的,还要有相关的配套制度来完善对当事人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保护,消除当事人对冷静期间的顾虑,可以更加充分的冷静考虑。


1. 家事调解员制度

家事调解员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在离婚冷静期期间更好地促进双方充分的沟通,尽力调和以挽救危机婚姻,是可以由律师、法官等人员组成的专业人才队伍。因为在家事案件中往往出现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状况,家事案件的复杂性更容易让双方当事人在一个问题上争执不下,第三方的出现可以更好地做好沟通引导工作,并且由这些专业人才队伍组成的家事调解员队伍,可以给当事人心中的疑惑给予专业的解答,更加有利于促进双方的沟通与和解。


2. 人身保护制度

人身保护制度设置的目的类似于法院给当事人签发的人身保护令,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免于受到对方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在离婚案件中,双方情绪都会较为激动,且可能会存在一方当事人对于离婚存在不满,或者对财产分配与子女抚养等产生矛盾,从而可能会引发报复行为,在冷静期期间内,应当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使得双方当事人可以放心安全的沟通与交流,更加有利于促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顺利施行。


3. 开展婚姻家庭课堂、婚姻咨询制度

家庭责任感是维护一个家庭稳定的重要基础,有家庭责任感的人在做离婚决定时就会更加严谨,不会轻易地选择离婚,因此很有必要开展婚姻家庭课堂,可以通过线上视频课、讲座等的形式开展家庭教育,培育当事人正确的婚恋观与家庭责任感。另一方面离婚中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在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期间内也应该注重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引导其形成正确的婚恋观。此外婚姻咨询制度能够充分的为当事人解答心中的疑惑,更好地解决冷静期期间出现的问题。


4.控制财产转移的财产保全制度

控制财产转移的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不受非法侵犯,在诉讼离婚中一方偷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仍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申报并保全,以免出现一方私自转移财产的问题,侵犯对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结 语



婚姻是家庭的桥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谐稳定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几年离婚率的连年升高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和谐的因素,为解决此问题,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有关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由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属于一项全新的制度,民众对其了解程度较低,一经提出即受到了很多质疑。

本文即通过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及其适用问题展开了多方面的分析,对适用对象、适用期限等民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细化研究,这样一方面能够使大众更加了解此项制度的立法目的,从而消解心中的疑惑,提高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另一方面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能够更及时充分的挽救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等危机婚姻,促进家庭社会的稳定和谐。此外本文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应配套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冷静期制度的施行扫清障碍,促进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本文作者



董彩霞 执业律师

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个人简介:董彩霞,女,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本科,有基层法院实习经验,现为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董彩霞律师在校期间潜心学习法学专业知识,有较良好的法学知识储备。律所实习过程中参与办理大量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刑事、法律顾问等诉讼与非诉法律实务经验。热心细致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电话:17862950861(微信同号)




-END-




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本着以客户为导向,以律师为基本,以专业为前提,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秉承着京师总部的发展理念,服务于淄博地区法律市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