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历史学博导新著出版 | 从无序到有序:传统中国的制度运行与制度史研究路径

文化   2025-01-01 18:40   上海  

作者: 李晓龙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年10月

丛书: 新经济史丛书
ISBN: 9787522843353


本书简介


盐是传统时期关系着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如何管理食盐生产一直都是重要的制度问题。盐场应需而设,但多被视为管理机构并配以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理解。然而真正的制度唯有在实际应用中才能彰显作用,由此也只有和活生生的人联系在一起才有意义。盐场既是制度也是社会,更是人们在因制度而产生的各种无法预料的结果中寻求好好生活的“区域”。本书把盐场制度视作一个持续不断的“运动”过程,围绕着制度为何重构以及如何被重构,展开对灶课、市场和秩序三个核心问题的讨论,呈现12~18世纪珠江口盐场人群在具体社会生活中因时因事而不断重构制度的具体做法,并促成明清盐法演变的历史过程,揭示明清盐场的运作和演变机制。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市场导向型生计”“制生事内”等概念的阐发,进一步揭示传统中国的制度机理。



作者简介



李晓龙,广东揭阳人,历史学博士,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区域史研究》编辑部主任。入选中山大学逸仙学者计划,曾供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主要研究领域为明清及近代社会经济史、盐业史、财政史和历史人类学,合著有《煮海成聚:明清灶户与滨海社会建构》《当代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1949~2019)》,主编有《广东盐业史》等。

目录

导论/1
一 从无序到有序:传统中国的制度运行与制度史研究路径/2
二 盐史研究的学术演进与区域经济研究/12
三 全书框架与文献说明/24


第一章 12~14世纪的滨海地方经营与盐场制度的确立/31
第一节 宋元东莞的地方乡豪与盐场盐业经营/32
第二节 明初“以籍定役”与地方盐场的实际运行/46
小结/67


第二章  “盐听灶户自卖”:15世纪盐场的余盐问题与灶户做生意/70
第一节 从开中法到余盐抽银/71
第二节 栅甲制:天顺年间的盐场制度改革/86
第三节 灶课折银与盐场灶户卖盐的合法化/110
第四节 栅甲役与灶户宗族建设/126
小结/151

第三章  “以民田承灶户”:16世纪的无征灶课治理与盐场生计变迁/156
第一节 环境变迁与市场流动:珠江口盐场衰落之滥觞/157
第二节 灶课追征与灶户宗族应对/177
第三节 “以民田承灶户”与盐场生计/199
小结/225

第四章  “灶户”脱离盐场:17世纪的盐场赋役加增与地方策略/228
第一节 晚明的灶户赋役负担与地方经济形态/229
第二节 地方宗族对清初迁海破坏盐场的故事建构/239
第三节 “盐田加增”的立与废:地方宗族与清初盐场的赋役制度重建/258
第四节 “盐入粮丁”与东莞县的场盐流通/271
小结/286

第五章  “场商养灶”及其变体:18世纪的发帑收盐与盐场秩序/288
第一节 生产场所成为盐场基层管理单位/290
第二节 发帑收盐的地方运作与灶户宗族/315
第三节 裁撤盐场:制度运作中的地方政治博弈与地缘经济/348
第四节 裁场后的盐场生计与聚落变迁/378
小结/396

结语 制生事内:作为制度过程的社会变迁/399
一 财政中的盐场:开中到纲法下的盐务运行演变/401
二 赋役中的盐场:从“盐场”到“州县”的完课责任主体变迁/405
三 社会中的盐场:市场导向型生计与滨海社会的秩序再造/409

参考书目/416
后记/441

从无序到有序:传统中国的制度运行与制度史研究路径

中国历史的研究从来离不开对“制度”的关注。关于历史上赋税、财政、金融等经济制度沿革的研究和对历代典章制度的社会经济内涵的阐释,被学者誉为具有现代学术意义的中国经济史研究的起点之一。我们最早常常是借助留传下来的文字去了解制度,但作为历史书写结果的制度和作为规范的制度之间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侯旭东在《“制度”如何成为了“制度史”》中阐述了古人对“制度”的理解,他们是将“事”和“人”放在一起思考,目的多是“将施有政”,而今天我们普遍认为制度是具有规范意义的。


从制度的规范意义出发,变动不居的制度被区分成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或是将非正式制度视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运作方式。学者认为作为规范的正式制度是由国家制定的,非正式制度则是在社会中生成的。如马奇和奥尔森在《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中指出政治的参与者不仅要受到法律法规等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的约束,也会受到从家庭、学校、社会中习得的行为规范、惯例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非正式制度往往是在社会中生成的,有社会组织、社会精英参与。王业键在《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中也认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的财政管理,特别是地方上的田赋管理,具有独特的二重性,即在国家经济管理中同时存在两种制度、两套规则或做法:一是正式的或法定的,符合国家法令、法规的;二是非正式的或非法的。非法定制度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因为刻板的法律规定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中行政管理的需要,所以便由许多传统惯例和习惯做法累积而成非法定制度,以适应财政与管理的需要。


正式/非正式制度的二分法存在将正式制度固定化的趋势,非正式制度被视为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态,二者是共生或者补充的关系。诺斯在阐述经济制度的基本来源时,也提到它包括三个方面:正式的规定,如宪法、法律和法规;非正式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正式规定与非正式准则的执行情况和特点。针对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费孝通提出乡土中国是“无法的社会”,用“礼治秩序”来解释传统中国社会的运作秩序。邢义田则从另外的角度指出了制度具有两种不同类型:一种是经历长久,约定俗成,无意中逐步形成的家族、伦理、信仰、仪式、节庆等;另一种是为特定需要、目的,依特定权力分配关系、标准和程序而有意建构出来的多重秩序网络。


在中国历史的本土话语中,似乎常常是将“制度”看作已经完成或者正在完成的状态,因此“制度”是通过书写的方式来呈现,文字是其重要的载体。但历史哲学家也告诉我们,文字书写往往只能呈现历史的某一面。呈现制度或解释制度往往是通过记录下一个确定了演进序列的历史,这个制度提供的可能也就只是某一种基本原则。正史、方志等所呈现的制度正是朝廷和官府按照对其有意义的序列而书写的结果。


邓小南提出“活”的制度史的研究视角,呼吁跳出以往强调宏观、静态、脱离历史实际的文本主义制度史,而重视制度的动态发展与运作过程,尝试把握制度变迁与背后复杂的人事权力关系。“过程”和“关系”逐渐成为制度史研究不可或缺的两个研究范畴。这样的视野下,“制度”就更接近于英文单词institution,它除了包含通常所说的典章条文之外,还有一层更重要的含义,即人们做事的行为规范和习惯。制度也就只有活在日常生活中才有意义。当然也不是说写成典章条文的制度没有意义,而是要说明它在被写进典章条文之前应该经历了人们社会生活策略选择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理解制度的关键。刘志伟指出,制度是“在实践中由法律条文和应付这些规定的对策实践之间的互动形成的结构”。


完全地呈现过程和关系的“活的制度”应该是一系列无序的事物的结合体,但我们看到的又似乎不是这种状态。“无序”和“有序”的鸿沟到底是如何跨越的?无法预料的各种制度实践的结果,又是如何在制度演变中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刘志伟的研究更深层地洞察了这种变化,提出了“自下而上”的制度史研究路径。他指出要讨论一个渐进的改革过程,而不只是指最后定型的制度。这种讨论要从制度下人们的生活经验、从他们留下来的实际运作的文书出发。


刘志伟指出,“历史研究不仅要阐述人们在地域社会建构过程的能动性,也需要反省历史叙述本身如何在地域社会建构过程被结构化,而这种结构又如何推动和规限人们的行动”。对此,至少有两种理解:第一,只有回到区域社会中才能了解制度如何存在多种序列并在具体生活中选择某一种序列而留存下来,也只有了解这一过程我们才能对制度有更充分的理解;第二,这也说明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处于不同阶层的人会排出不同的制度序列,制度序列不同,对制度的解释最终也就不同。“非正式制度”也就可视作与“官方”排出的制度序列不同的另一种制度。梁方仲的一条鞭法研究就是很好的说明。在梁方仲的研究发表以前,《明史·食货志》的相关记载可能是学者理解一条鞭法制度的逻辑基础,但梁方仲通过从不同的角度对在不同时空中发生的不同事实进行分析性研究,重新找出一条制度变化的内在脉络。


制度是“一种关于人的社会秩序”的论断已经越来越被研究者所认可。基于“人”的行为出发,那么不同的“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制度结果是否会存在巨大的不同?利奇的研究给出了一种答案,他提出了“钟摆式”的解释模型,用“动态平衡”来解释制度的多元性。弗里德曼在解释华南宗族模式时提出的A—Z模式也是一种类似钟摆式的模型。科大卫从文化机制角度去解释历史上制度内在连续性的根源,指出宗教和法律的结合往往通过礼仪表达。


到这里基本可以确定,真正的“制度”应当是永远处在变动中的,但是从利奇的研究中还可以得出一些启发,即从文字书写状态下认知到的“制度”,其实可能也只是当时占据主流话语的一种实践制度的两端——新制度的萌芽或是制度的完成状态。我们对其所经历的过程常常是难以把握的,对当时主流制度话语以外但并非全无影响的其他实践制度更是所知寥寥。


以本书讨论的主体为例,在明清的盐场制度变革中,我们能抓住的显著制度变化是灶户制度,但常常忽视了其他可能的实践制度形态。就盐场而言,它应该存在一种层叠式的制度过程,其中的某一种制度或在某一个时期突然冒头成为主流,在另一个时期又突然失去优势而沉寂或消失。这种此起彼伏的制度构建才是制度原本应有的形态。文本书写的“制度”,常常只是恰巧记录了其中某一次制度变迁的结果,而研究者常常把这一次的显著性特征当成全部制度的内容,再通过历史学家的技艺,前推后延地构建出一个历史过程来。如果不了解制度的特性和历史书写的局限,就容易夸大制度过程的一致性。只有将制度视为处在不断变迁中,是可以“朝令夕改”、文本与实际可以存在巨大差异的产物,才能理解制度的真正意义和作用。


近些年的研究特别强调从人的行为活动出发并在社会运作中去考察制度的视角,可以说这是研究变动不居的制度的重要研究范式。以人的行为作为分析的出发点,从人的行为层面上解释制度怎么运作,以及它如何去形塑一个社会的结构,进而理解社会的运作逻辑。真正贴近实际社会生活的制度史研究,所要关注的多元社会面向远远超过了制度条文本身。制度在运作过程中,要受到当时当地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的制约。从社会的具体运作中去审视原有的研究对象,往往会得到一种更复杂与更辩证的理解。


但从人的行为出发的制度史研究往往是最难把握的,我们常常会受到历史学科文献本位的限制。从历史文献出发的研究,往往只能发现制度的两端——制度的提出、制度的终止或另一个新制度的提出,而对中间过程往往是模糊且难以获知的。制度不是一个平面,而更像是一个三维乃至四维的空间系。除了制度的内容,制度实践的时间、空间,以及人的主观能动构建的历史社会情境,会让制度在多维空间里显示成为多束发散性的线条。这是研究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我们一不小心就会将这个过程理解成线性的过程,而忽视这个过程中制度是否已经走过了“山路十八弯”。我们应当有意识地去挖掘这些“山路十八弯”,以及甚至可能存在的“弯道超车”现象。也就是说,变迁过程也是制度研究的对象,它甚至应该成为制度的核心内容。


运作中的制度不一定只有一种模式,也不可能完全按照文本叙述经历从制度提出到终止的线性逻辑变化,制度的终止或改变只是制度众多变迁中的一种选择结果。理解这种在多元变迁中的选择过程——曾经做过什么选择、放弃了哪些路线选择、如何选定最终的路线等,才是制度史研究应该关注的问题,也才是真正明白该制度的意义的正确方法。


对制度的认知至少要通过“实践”、“互动”和“结构”才能达到。吉登斯指出,结构既是实践的媒介,也是实践的结果。如果把制度理解为从人们的行为动机出发且经过一系列互动而形成的结构,那么我们也相信这个结构是一个运动式的结构。格兰诺维特提示我们,仅仅讨论个体的决策或是集体的行为以解释新制度的出现,都是化约主义,他强调“个人行动、关系、社群、复杂网以及集体的制度与文化在一个动态互动的过程中形塑了我们要观察的经济现象”。而后结构主义者更强调“作为持续创造的过程的重构更甚于建构”。仅仅讨论制度的建构还无法完全明白制度的结构,重构的过程也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盐是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盐业制度因此也是一种最接近人们生活和日常的制度,而这也恰好最接近前述讨论的制度序列构建的历史模型。盐业制度因其生活特性而与国家、社会和市场互动最为紧密和频繁。但也正是由于这种“过度”的生活化,盐业制度显得鸡零狗碎且看起来杂乱无序,而这种“无序”的背后恰恰揭示出制度地方实践中最初的状态。我们在其他很多制度中甚至很难觉察到这个层面的状况。无论它一开始如何地方化、个性化而显得无序,只要它和社会发生关系,就离不开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只要它无法和市场脱钩,就离不开国家与市场的互动。它的税收特性决定了它最终必然上升到国家层面,通过某种路径,不断重构成一套有序的制度。这套有序的制度也逐渐变成历史书写,成为全国性的典章。典章不是没有地方性,而是隐藏了它从地方而来、不断互动和重构的历史过程而已。盐的制度也因此并非“盐糊涂”,而是历史上这个重构过程没有很好地完成——当然,没有完成本身也是历史研究的对象。


如何将制度的“无序”纳入“有序”的讨论,又如何将文献呈现的制度的“有序”放回到其从“无序”中来的重构过程,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做了很多有益的努力。这对于我们重新理解明清盐业制度非常具有启发性。格兰诺维特在其书中将这个过程比喻作“菜单”的选择,并指出了三种途径:(1)行动者可以考虑来自不同制度领域的备选方法,并决定哪一种最适合用来改善他们的处境;(2)他们可以采取一种通常适用于其他制度领域的解决方案,该领域与其问题相关的制度领域不同,这也意味着挪用(或转置)解决方案,将其用于新场合,而且他们不仅可以转置制度模式,还可以为了达到某一目的,从另一个领域移用资源;(3)他们可以混合和匹配各种零零碎碎的制度方法。就明清时期中国的盐业来说,在讨论盐场制度的时候,就不应该是在简单地讨论某一“制度”,而应是在讨论一项变动的经济活动及其行动者的选择过程,所要考虑的因素也就更加复杂。明清的盐场制度,乃至整个盐业制度的形成和实践过程,可以说都是历史行动者在搜寻途径以解决某种经济活动问题的过程。不断解决各种问题的过程,也是制度不断被重构的过程。当然,历史行动者在解决问题时会意识到各种各样的方法,而选择哪一种方法,也并不是随意性的,而是遵循着某种制度逻辑。本书将努力去发现决定生产的制度结构、市场的作用和参与者的行动,并揭示它们之间如何相互联系,以及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之间如何不断进行制度和生产结构的互动和相互影响。


盐作为一种具有地域性的稀缺物资,它的生产最终是为了实现交换或交易,而这本身离不开市场的力量。国家实行食盐专卖,甚至设置盐场等机构管控食盐的生产,这一系列政策构成了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博弈。黄国信认为,如果盐政完全超越人们的消费能力来分配盐引,完全背离市场价格划分盐区,其结果就会导致盐商所领盐引无法全部售出,盐课无法全部完纳,盐政制度的目标也无法实现,最终导致盐法无法有效执行。他的研究也表明,清代盐政的盐引分配数和盐课额征数,都是盐政制度安排的理想目标,依据这些数据分析的变量间结构关系,就是清王朝盐政制度安排的内在理性。这种市场倾向性绝不仅限于清代盐政。


市场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成果,启发我们重新审视盐场制度的研究。历史制度学派的学者认为,国家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并不是取代市场,而是利用各种非市场治理机制来限制市场、补充市场。组织制度学派则进一步指出,国家建设和市场建设是一个互动的、不可分割的过程。无论哪种观点,都强调在国家制度中不能忽视市场的作用。经济社会学关于市场的研究,则提出市场是一种场域,依赖于在社会中更为一般的使在位者的权力得以保持的规则。总之,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社会建构的产物。


从历史的视角讨论市场体系与地方社会互动的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经济史关心的问题。施坚雅提出的市场体系理论对于解释中国的市场体系与社会结构具有指导性意义。市场结构塑造着地方社会中各种组织和体系的活动范围。科大卫对明清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宗族进行研究后认为,宗族是近代商业制度建立以前中国传统社会的商业公司。陈春声关于18世纪广东米粮市场与地方社会变迁的研究指出,米粮市场的运作与米价的变动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和特定社会结构的制约。


如果撇开按照过去的分类应归于正式制度的“盐专卖”的既往认识,盐的生产与流通的制度变化更可被视作市场运行中的产物,并在市场的参与和干预下不断进行制度重构。在盐业活动中,国家与市场如何互动,制度如何重构,借助这些制度社会秩序又如何得以生成,这些都是盐场研究的重要方向。在本书的讨论中,盐的市场导向被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市场并非外在于盐场制度,而可能是制度的一部分。盐场内部关系的建立、盐场与盐场之外的联系,都离不开市场机制的影响。


本书讨论“盐场”,并不准备从地方行政史的角度去交代,而是把盐场视为一个不断重构制度的“区域”,进而从这个区域中人群的行为动机出发,探讨人群行动与区域社会的互动,揭示出明清盐场所发生的变化。通过对盐场地方化的考察,本书将最终对明清食盐专卖制度进行全面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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