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诈骗,上市公司告上市公司,要求退钱;主角已经判无期,余人仍在收残局
财富
2024-12-09 07:08
广东
来源:资本市场的规则
2016 年 9 月 30 日, 宜通世纪与标的公司、交易对方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倍泰健康 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00,000 万元。2018 年 7 月,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倍泰健康原法定代表人方立案侦查。2019 年 11 月,公司获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已将方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就该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 年 12 月 31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追缴方炎林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宜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追缴不足以清偿被害单位损失的,责令方退赔,追缴、退赔总额以人民币 769,587,200元为限。一审判决后,方提起上诉。2022 年 2 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0月,宜通世纪以并购倍泰健康过程中,遭遇合同诈骗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司在并购倍泰健康时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判令各交易对方返还其因该购买协议所获得的财产给公司,并且赔偿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2023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宜通世纪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所有被告的反诉请求。宜通世纪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证券代码:300146证券简称:汤臣倍健公告编号:2024-072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之一,被上诉人之一。3.涉案金额:股权转让现金对价191,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利息合计46,172,796.88元)和本案诉讼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2022年10月,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汤臣倍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粤01民初1716号案件《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就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股权转让纠纷事宜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宜通世纪与倍泰健康原股东签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由汤臣倍健等被告方返还其已收取的倍泰健康股权转让现金对价及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7月7日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2022)粤0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宜通世纪的全部诉讼请求等。本诉讼案件受理费2,942,736.1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宜通世纪负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宜通世纪不服一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粤民终5131号《传票》。宜通世纪请求撤销一审关于“驳回原告宜通世纪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改判为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求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等。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5131号《传票》;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2024-040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3.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案件二审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2024年11月2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民终5131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现将涉及的诉讼进展事项公告如下:因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炎林在宜通世纪并购倍泰健康过程中对公司实施合同诈骗,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在并购倍泰健康时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判令各交易对方返还其因该购买协议所获得的财产给公司,并且赔偿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2022年6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的起诉,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2023年7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1716号,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所有被告的反诉请求,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2023年7月7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1716号。在上诉期内,公司因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民终5131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本次上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暂时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民终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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