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标准
注:若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暂停交易、按照相关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1)未取得或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流程
初步洽谈
上市公司与标的企业初步洽谈后,若有收购意向,上市公司与标的企业股东(一般情况为全体股东或控股股东)签署意向性协议(非必须);上市公司公告该意向性协议,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实质条件初步判断
意向协议签署前和尽职调查过程中初步判断上市公司收购该资产是否符合实质性条件。
上市公司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不得申请停牌。
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请停牌。
第一次董事会(非必须)
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重组预案、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等。
第二次董事会
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重组草案、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等。
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交审核
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作出决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
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审核机构审核方式主要为问询。涉及发行股份的,证券交易所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依法审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提出审议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不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证监会注册发行
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按规定应当扣除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
实施重组方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按照实际实施情况公告相应文件。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关注要点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支付了相应对价,所取得的标的资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得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持续经营能力”不能完全理解为标的资产在审计报告期内必须为盈利状态,阶段性亏损但有战略意义和有望盈利的资产也可以视为有持续经营能力。
案
例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且能够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当次资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具体内容和拟采取的具体解决或规范措施。
案
例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标的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重组方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解决对标的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案
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制作书面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做好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
案
例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必要性,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整合管控安排及有效性,是否存在管控整合风险等进行披露。
案
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作价是交易双方及监管机构较为关注的核心事项之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标的资产作价情况及作价依据,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以及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的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分析。
案
例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实践中,交易双方也会根据交易方案的推进自愿性设置业绩承诺。如当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设置业绩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就业绩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业绩奖励对象的范围、确定方式、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等进行披露。
案
例
三、4种负面类型对应的12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