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资本市场中,投资者面临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和挑战。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投资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些真实案例,以及带给我们的维权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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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欺诈发行特别代表人诉讼案①
A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以及其他信披违法行为,相关负责人被证监会处罚1.425亿元。
与此同时,上海金融法院收到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A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中介机构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申请。此后,投资者服务中心受部分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此案。
最终,A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以调解方式审结,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
案例分析:
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的相关规定——
特别代表人诉讼又可称为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保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与的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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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先行赔付案③
B公司存在科创板IPO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对涉案的四家中介机构进行了调查。四家中介机构向证监会提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并与证监会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
四家中介机构向投保基金公司交齐承诺金,并进行了自查整改。四家中介机构总共赔付了约12.75亿元,是他们业务收入的10倍多,显示了对违法行为的严厉经济惩罚。
案例分析:
什么是“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通常被称“行政和解”,它允许当事人主动纠错,鼓励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等经营主体自愿、主动补偿违法行为所致的投资者损失。这项制度的实施,既让上市公司为自身违法违规行为付出必要代价,又为监管部门的快查快处提供依循路径、减少了执法成本,更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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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C公司资金占用案⑤
C公司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约2.4亿元的情形。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针对C公司资金占用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代C公司诉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
法院一审判决投服中心胜诉,判令控股股东归还上市公司占用的资金及利息,此案依法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其全部投资者合法权益。
案件解析:
什么是“股东代位诉讼”?⑥
股东代位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投保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持股期限及比例限制,为只持有上市公司1手股票的投资者服务中心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能、代表投资者行权维权扫清了资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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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投资“金钟罩”?
保护投资者权益对促进各类市场投资稳定、经济发展平衡以及构建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投资者维权,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对于投资者而言,想要构建投资“金钟罩”,一方面是以“预防为先”,比如选择正规机构、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等,另一方面是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具体方法包括:
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分析真实案例,学习如何在权益受损时采取有效行动。
积极参加由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机构等提供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提升自身的投资素养。
在遇到投资纠纷时,与投资顾问、律师等专业人士保持沟通,寻求专业意见和帮助,合理选择维权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措施,投资者不仅能够在权益受损时采取有效行动,更能在投资过程中预防风险,保护自己的投资安全。记住,知识就是力量,法律知识是投资者最有力的“维权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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