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中药饮片集采是全国范围的,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下,由山东牵头进行全国32个省市区(含新疆建设兵团),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纳入45个品种(以医保业务编码中药饮片名称为准),每个品种最多划分为选货、统货两个规格,具体品种清单见文末。通过综合评审、竞价报价两个环节确定拟中选药品,降幅20%以上、价差1.2倍是拟中选的关键因素。
山东牵头集采由15省市扩展到全国,品种由21个增加到45个
2023年,山东首次牵头15省市开展中药饮片联采,21个品种纳入其中,平均降价29.5%,最大降幅56.5%,2023年9月8日,山东落地执行中药饮片集采结果。
而此次则是2024年国家医保局“集采提质扩面8号文”规划的集采项目,依然由山东牵头,但集采范围扩展到全国,属于全国的集采项目。此次报量的品种包括黄芪、党参片、金银花、当归、红花、麦冬、太子参等45个饮片,数量超过山东牵头中药饮片首次联采的21个品种。
采购周期为1年,首年协议量按报量的80%确定
本次集采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首年协议采购量按首年采购需求量的 80%确定。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采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剩余用量可按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申报企业须按品规申报,填报原料中药材产地、申报品规产能和供应区域(省份)等信息,详见《申报药品信息一览表》(附件 3)。
纳入违规名单企业,部分省市不能申报供应
值得注意的是,被纳入山东牵头的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集中带量采购违规名单,且申报材料截止日仍被限制参加中药饮片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企业,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不得将山东、山西、内蒙古、吉林通化、黑龙江鸡西、安徽、福建三明、江西于都、湖南湘西、云南玉溪、西藏、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兵团纳入申报供应区域。
评审分组确定
申报企业按照采购要求完成各项申报工作并经审核通过的视为有效申报企业,根据品规编号对有效申报企业统货、选货进行评审分组,一个品规为一个评审组。同一评审组,有效申报企业不足 3 家,则取消本品规采购。
拟中选药品确定:通过综合评审、竞价报价两个环节确定拟中选药品。
综合评审,入围竞价报价药品确定
根据《综合评审指标》(附件 5)进行综合评审,申报企业首轮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根据医药机构填报的历史采购价格以及市场调研数据等综合分析确定(最高限价登陆招采子系统查询)。以评审组为单位,按照“综合评审指标”计算申报企业在各联盟地区的综合评审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高到低确定顺位。排名前30%的企业确定为入围该联盟地区竞价报价环节企业。
最高有效申报价
同评审组确定统一的最高有效申报价,由专家组参照入围竞价报价药品首轮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论证确定。同品种不同品规的最高有效申报价出现价格与质量层级不相符的情况时,原则上参照选货评审组入围企业首轮报价情况,由评审专家对统货评审组最高有效申报价进行调整。
第二轮报价
各评审组所有入围竞价报价环节的药品开展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须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及其首轮报价,超过的视为无效报价,取消入围资格。
拟中选药品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拟中选药品:
(一)第二轮报价降幅≥20%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第二轮报价降幅=(1−最第二轮报价高有效申报价)×100%
(二)入围药品第二轮报价≤同评审组最低申报价 1.2倍的,除第二轮报价最高的药品外,其他入围药品获得拟中选资格。
补位供应
如同评审组所有拟中选药品产能不满足联盟地区协议采购量的,依次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议价谈判,接受不超过同评审组拟中选药品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补充确定为拟中选企业,直到拟中选药品总产能达到协议采购量为止:
(一)按第二轮报价由低到高,与未获得拟中选资格的入围企业进行议价谈判;
(二)按第一轮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与未获得入围资格的企业进行议价谈判。
如按上述规则补充拟中选企业后,仍达不到协议采购量的,按比例调减协议采购量。
若同评审组所有拟中选企业均未选择供应某一联盟地区的,由该联盟地区与本地区医药机构报送采购需求量对应的企业,参照本采购文件规定通过协商谈判确定供应企业。
协议采购量分配原则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药品若在该医药机构所在地区的中选范围,且在同评审组中选价格由低至高排名、位次在中选企业总数前 40%的企业(向上取整,末位价格出现 2家及以上的全部纳入),该医药机构填报的对应协议采购量的 100%分配给该中选企业;排名不在前 40%范围的,该医药机构填报的协议采购量纳入待分配量。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药品未在该医药机构所在地区中选,该医药机构填报的协议采购量纳入待分配量。
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在供应本地区的中选药品中结合样品质量、中选价格自主选择分配。鼓励医药机构优先选择原材料符合新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具有追溯体系、道地产区、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
中选结果执行
中选企业是中药饮片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购销协议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药机构的采购需求,严格按照不低于所提交样品质量保障中选药品供应。
各联盟地区在联采办发布中选通知后,按照中选药品及中选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完成挂网工作,按要求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并执行。若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在本文件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品种、同品规协议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仍可继续执行原协议。
购销协议签订后,采购方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购销协议必须如实反映实际供应价格和采购量,采购方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及时回款,不得拖欠。
联采办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中选药品开展进一步符合性查验,包含但不限于种植(养殖)基地、品种基原、质量溯源、外观性状、质量等级、产能供应等,以确保中选企业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达到投标和承诺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委托,可开展染色、增重、掺伪、违规使用膨大剂等检测以及成分指标检测,有关药品标准、有效性和安全性要求,依据国家或生产企业注册地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执行。
中选企业出现中选药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相关联盟地区组织医药机构与其他中选企业建立采购供应关系。中选企业被取消中选资格,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联采办组织医药机构从同评审组其他中选企业中确定替补的供应企业,按替补供应企业中选价格进行供应。
附件5:综合评审指标
来源| 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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