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抽逃出资、认缴制、公司法修订
一、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基础
股东出资责任是公司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其直接关系到公司资本充实、债权人保护及市场交易安全。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东出资义务及责任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企业破产法》第35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即“加速到期”制度)。
二、股东出资责任的类型与法律后果
(一)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1.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责任
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判决中,法院支持公司要求未实缴股东补足出资的诉求,并判令其承担利息损失。
2.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
实务要点: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出资瑕疵与债务无法清偿存在因果关系。
3.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
实务要点: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股东出资瑕疵与债务无法清偿存在因果关系。
(二)抽逃出资的责任
1.法律定性:股东将已实缴出资通过虚构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
2.责任范围:抽逃出资股东需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加速到期的特殊情形
1.破产程序中的加速到期(《企业破产法》第35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视为到期。
2.非破产情形下的加速到期(《九民纪要》第6条):
(1)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
(2)债务产生后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债务。
三、股东出资责任的实务风险与防范
(一)常见法律风险
1.认缴制下的“空壳公司”陷阱:股东盲目设定高额认缴资本,但缺乏实缴能力,可能被债权人追究加速出资责任。
2.股权转让后的连带责任: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债权人仍可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3.董事、高管的连带责任:若董事、高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或未尽催缴义务,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风险防范建议
1.合理设定认缴资本: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设定认缴金额,避免“虚高”认缴导致后续责任。
2.完善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
(1)明确出资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
(2)约定股东未实缴时的表决权限制、利润分配限制等。
(3)定期核查出资情况:公司应建立出资台账,对逾期未缴股东及时催告并留存证据。
(4)谨慎处理股权转让:受让未实缴出资股权的,需与原股东明确责任划分,并在协议中约定追偿条款。
四、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针对性地强化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责任的核心强化条款:
1.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定化
(1)条文依据:新《公司法》第47条、第228条核心内容:
破产情形: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认缴出资视为立即到期(原《企业破产法》第35条保留);
非破产情形(新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已具备破产原因”);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通过修改章程或决议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2)实务影响: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要求其提前实缴出资以清偿债务;股东需谨慎设定认缴期限,避免被认定为“恶意延长”。
2. 股东失权制度的全面确立
(1)条文依据:新《公司法》第52条
核心内容: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书面催缴后在60日内仍未履行,公司可发出失权通知,剥夺其未出资部分股权;失权股权应依法转让或减资注销,其他股东可按比例认缴。
(2)实务影响:公司可主动清理“僵尸股东”,避免资本长期虚置;股东面临股权被强制剥夺的风险,需严格履行出资义务。
3. 董事、高管催缴义务的强化
(1)条文依据:新《公司法》第51条
核心内容:董事会负有核查和催缴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未及时履行催缴职责的,董事需对股东出资瑕疵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将催缴职责授权给执行董事、经理等。
(2)实务影响:董事需建立出资台账并定期核查,否则可能承担个人责任;公司治理中需明确董事会的催缴流程,留存书面证据。
4.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补充责任
(1)条文依据:新《公司法》第88条
核心内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承担实缴义务;若受让股东未按期缴纳,原股东需对转让时已知的出资瑕疵承担补充责任。
(2)实务影响:原股东转让股权时需披露出资情况,避免后续被追责;股权转让协议中需明确出资责任划分,约定追偿条款。
5. 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扩大化
(1)条文依据:新《公司法》第53条
核心内容:股东抽逃出资的,除需返还出资本息外,协助抽逃的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可能被限制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
(2)实务影响:公司内部人员需避免参与资金违规操作;债权人可扩大追责范围,提高债权清偿可能性。
五、实务应对建议
1.对股东的提示:合理设定认缴资本金额与期限,避免“空壳公司”风险;按期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或抽逃资金。
2.对公司的要求:完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失权程序、董事催缴职责;建立股东出资台账,定期核查并书面催缴逾期出资。
3.对债权人的策略: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时,需举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可同时起诉股东、董事、高管等多方主体,扩大责任财产范围。
4.对律师的建议: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时,重点关注出资责任条款;代理债权人诉讼时,灵活运用新法中的加速到期、连带责任规则。
六、典型案例预判
情景1:股东A认缴1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50年。2025年公司负债500万元且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依据新《公司法》第47条要求A提前实缴出资。
情景2:股东B抽逃出资后,协助转账的财务总监C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第53条)。
结语
股东出资责任是平衡公司资本信用与股东权利的重要制度。2024年新《公司法》通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失权制度、董事催缴义务等规则,构建了更严格的出资责任体系。股东、董事及公司需提前调整合规策略,避免因出资瑕疵引发法律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新法提供了更有效的追偿工具,但也需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律师应结合新法条款,为客户设计风险防范方案,并在争议解决中充分利用法律武器。
注:本文仅作学术交流与实务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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