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文摘   2024-11-26 16:37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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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扎实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更好指导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乐分公司违法发布虚假营销宣传广告案

2024年10月23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乐分公司违法发布虚假营销宣传广告“无限升值”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2024年8月21日),依法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乐分公司违法广告进行检查核实。经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乐分公司在自媒体发布虚假营销宣传广告房屋“无限升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构成虚假营销宣传广告房屋“无限升值”的违法行为,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康乐县某电瓶维修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2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瓶维修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两辆“国威”牌电动自行车,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2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康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康乐县某电瓶维修铺进行执法检查,并告知了检查事项。经查,发现由江苏国威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两辆“国威”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048Z202Z 整车编125622403001476、12562240300159),产品合格证与实物不相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康乐县某五金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11月12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五金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一台货值105元,罚款人民币21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6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康乐县某五金经销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佛山市火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香乐尔”家用燃气灶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安全技术规范(GB16140-2020)“5.2.8.1熄火保护装置”要求,无熄火保护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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