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供电(四):合理加价的方式

文摘   2024-09-23 12:00   辽宁  

上文我们讨论了关于非直供电这种情形下的电量计量以及结算电量拆分问题。

租户的电量,物业的电量,公区的电量和损耗的电量最好都能够区分清楚,该谁承担就由谁承担。

先且不论这些楼宇或者园区的计量装置是否齐全,计量点位布置的是否足够,至少要先厘清一些规矩,无法精确计量的也要有个预估,不能糊里糊涂地都混在一起。

电量的事情解决完,那么对应的电价该如何确定,这事关最后的费用。

直供电的物业公司对这些非直供电用户的电力定价,虽然有自主权,但也有政府相关文件定规矩,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抽查,但也因为无法穷尽全部项目,而导致时有违规的现象发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一文中,有明确的红线,

物业公司向全部租户收取的电费 其向电网公司缴纳的电费。

这个红线相当于说,假如某月整个物业的电量全部由租户承担的话,价格的上限为直供主体电费/直供主体电量,也就是物业本期向电网缴费的平均电价。

这种卡线的方式对于租户来讲,电量的分摊上有失偏颇,毕竟租户实际的使用电量以及对应的损耗电量才应该是缴费的依据,物业自身的用电量理应自己承担,而公共区域的用电量国家文件也是建议纳入到物业费中,并不得再以电费的形式进行二次收取。

那么,以平均电价×(租户实际使用电量+分摊的损耗电量)应该是最为理想且最容易解释的定价方式。

但这个问题难就难在分摊的损耗电量上,很难精确地计算,所以国家的文件也允许在平均电价的基础上“适当”加价,用于弥补损耗电量,规定可按照不超过10%加价预收,但要公示实际损耗量,多退少补。

物业在范围内加价的欲望一定是强烈的,虽然还是加价了,但也还是在边界内做事。不过到底是否执行了公示,进行了退补,想必大部分项目没有做到这一点。

何况,我一致觉得这个规定有点矛盾,如果可以明确实际损耗量,那也就意味着可以据实分摊,直接在实际用电量上加量,而不是在平均电价上加价,那岂不是更好?

但我们至少可以解释一件事,那就是为何直供电主体的物业公司在其向电网公司缴费的电价中,可以在向租户透传的时候加上一个价格。

就是为了弥补损耗电量

既然损耗百分比很难计算出,那么可不可以直接以一个固定的加价的形式替代百分比,而且可以有据可依,一直是我思考的问题。

我们不妨先去两个网省公司的代理购电价格表中找一找线索,看看有什么启发。

河北省

冀北电网和河北南网在每月公布的代理购电价格表中都会包含一个叫做“代理购电转供电主体的终端用户(工商业)价格测算表”。

这个表格适用于物业公司目前是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的项目,其内部的租户在本月的电价可以参照此表。

而如果物业公司是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话,本表暂不适用。

这个表格里公布的用户类型和价格和电网代理购电价格表一模一样。

我们常见的商业楼宇类物业公司多是10kV供电,而其内部的租户供电电压等级都是不满1kV的。

如果按表格缴费,相当于物业交单一制10kV那一档,而租户交不满1kV那一档。

从电价构成的五部分来分析,上网电价、上网线损费折价、系统运行费折价和基金这四部分完全透传,物业和租户价格一致。

但在输配电价上,二者有区分。

冀北电网单一制用户10kV和不满1kV用户的输配电价差为1.6分钱,河北南网为2分钱。

物业电价透传且参照此表的话,相当于加上了这个输配电价差,用作承担损耗费用。

这样做其实也算合理,一来电网公司供电到10kV产权分界点,内部的低压配电部分,不论是箱柜还是线缆都是物业公司的资产。

而这个加价占比整体电价大概2%~3%,尚属合理的损耗电量范围。

所以透传电价的时候,不妨可以直接使用租户电压等级所对应的核定输配电价,这样既解决了定价依据问题,也对损耗电量的分摊起到了弥补作用。

假如物业是市场化交易用户,那么也可以参照按照实际供电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叠加其它透传电价来形成最终租户的到户电价。

这是河北省的代理购电价格表带给我的一些启发。

深圳市

深圳市的工商业用户不论是1类(101~3000kVA)还是2类用户(3001kVA及以上)都有一个用户类型,叫做10千伏高供低计

其它地区的这类用户执行的是10kV电价,但要从低压计量数据中反算变压器的损耗。

而深圳市在代理购电价格表中直接给出了这类用户执行的电价,相较于同电压等级的高供高计用户,在输配电价上有些差异。

低计的用户比高计的用户输配电价高2.5分钱。

这其实避免了低计用户反算损耗的麻烦事儿,相当于直接用定价的方式来解决损耗的问题。

拓展一下这个场景,未尝不可把一些租户的电价也按照此方式制定,直接选取租户的电压等级来定价。

小结

那么从电价的角度看,物业公司在向租户定价时,在规则制度下可以有两种“合理”的加价方式。

加价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覆盖损耗电量。

第一种就是物业的平均电价+上浮百分比。

这个百分比有一定的范围要求,基本不得超过10%,而且要公示损耗占比,多退少补,如果对一些计量点位不足的物业来说,很难准确地公示这些数值。

第二种就是物业的到户电价剔除输配电价后,再加上租户的供电电压等级所对应的输配电价。

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商业楼宇的场景,因为物业和租户不在一个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有差距,所以视为一种加价。

而在工业园区场景,倘若物业和租户都是同电压等级供电,那么相当于到户电价直接透传,并没有直接加价的空间。

本文旨在从价格上分析,到底如何在规则下,以适当加价的方式来覆盖租户们应该承担的损耗电量。

我并不是很赞同那种卡着10%加价上限,而且不据实公布损耗占比的物业,虽然看似没有触及红线,但实则也是在打政策的擦边球,悄悄地欺负“租户”。

这其实也是一个物业公司和全体租户们的博弈游戏,大池子里的资金就是物业本月向电网缴纳的费用,而双方博弈的点就是这个资金谁分摊的多一点,谁少一些,不过大原则是租户交的费用不得超过整个资金。

所以有些物业就在边界上行走,着实有点危险而且不那么讲究。

下一篇,我们结合上篇的量和本篇的价来谈谈整体电费的传导和收取,聊一聊电量电费、基本电费和力调电费究竟该不该传导,以及该怎么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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