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什么?

文摘   2025-01-07 21:54   陕西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此列。

• 客体要件: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 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如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

判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些新闻案例其中部分被判处死刑,部分未被判处死刑:


判处死刑的案例

• 赖小民案:2008年至2018年,赖小民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还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

因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

• 李建平案:李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还涉及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 杨彦明案: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间,杨彦明利用担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为本单位运作资金为名,多次指使时任该营业部财务人员违规从该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536余万元予以侵吞,最终被判处死刑并执行。

• 姜人杰案:原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单笔受贿金额高达8250万元,最终被判处死刑。

• 许迈永案: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死刑并执行。

未判处死刑的案例

• 汲斌昌案: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汲斌昌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总额高达5.26亿余元,但鉴于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等因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李平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原主任李平案一审宣判,李平伙同其余5名被告,骗取公款3亿余元,其中既遂7000余万元,未遂2.5亿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骆家駹案:2006年至2010年,骆家駹利用担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订立虚假咨询服务协议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136.2885万元,被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但未被判处死刑。

• 陈同海案:原中石化的一把手陈同海,单笔受贿高达1.6亿,但因有自首情节,主动交待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还有检举立功的表现,被判了死缓。

• 马超群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家中被查出1.2亿元现金、37公斤黄金、68套房产等,但未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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