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之十三 | 临海市某科技公司废水外排污染地表水及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政务   2024-11-27 18:02   浙江  

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评选了一批在加强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推动司法联动和部门协作、拓展替代修复方式方法、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首创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陆续刊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典型案例之十三

临海市某科技公司废水外排污染地表水

及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5日,中央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督查组检查发现,临海市某科技公司(下称该公司)在污水处理过程中,违规在调节池池壁挖洞、通过暗管将调节池与外环境连通、放任厌氧池满溢,造成废水排至外环境。经调查,该公司的废水排放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下称临海分局)于2020年10月结合检察建议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现场



(二)磋商和诉讼

2020年10月14日,临海分局根据鉴定评估报告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并于2020年11月10日、23日会同财政、检察等单位与该公司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由于该公司拒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磋商未果。2021年8月26日,临海分局将线索及磋商情况函告临海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2022年1月10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2022年8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提起诉讼,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并提供法律支持。

2022年10月19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书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庭审期间,专门指派两名员额检察官全程参与法庭质证、辩论,对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的诉讼予以实质性支持。

2023年3月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予以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350余万元得以判决确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判决生效后,经法院调查核实,该公司名下留存地价值约290余万元的土地使用资产被依法收缴进行赔偿,案涉污染环境已得到有效修复。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台州市首个“一案双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在强力的司法协助下,通过“柔性磋商+刚性诉讼”的有效结合,依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生动诠释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 一是平等磋商,依法诉讼。该案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财政、检察等单位与赔偿义务人先后开展两轮磋商,在磋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坚决依法提起诉讼,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落地”。

  • 二是司法协作,强力保障。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邀请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全程参与、支持磋商及诉讼,法院公正合议审判,通过多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强力的司法保障,为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积极的示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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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处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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